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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外經貿局,各外經企業: 為認真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精神,針對我市外派勞務人員和赴境外工作人員(以下統稱境外派遣人員)逐年增多,一旦發生工傷事故極易引發勞動糾紛的實際,為維護境外派遣人員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外經合作事業健康發展,現就上述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含縣、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境外投資企業以及市區范圍內的外派勞務中介企業,均應為其全部境外派遣人員在我市辦理工傷保險。 二、參保辦法 1.由南通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境外派遣人員的工傷保險。 2.派出企業應于派出人員離境前為其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填寫《境外派遣人員參加南通市區工傷保險備案花名冊》,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起保和終保時間保險起保時間以人員自指定集結地出發赴境外起算,終保時間為人員回境到達或應該到達指定地止。 四、繳費標準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執行起保所屬期市區社會保險費規定的上、下限標準,費率按0.8%計算(如2008年3月起保,月最低繳費基數是1189元,月保費為9.5元;月最高繳費基數是5945元,月保為47.60元),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由派出單位根據人員的實際工資確定;保費實行一年一次性繳費,派出期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派出期限繳費。 五、待遇項目和標準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傷殘貼、護理費、輔助器具費以及境內發生的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傷殘津貼等以繳費基數為計算標準的項目,如果工傷發生期的繳費基數低于當期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按當期最低繳費基數計算。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人員,以及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可以選擇定期享受待遇或一次性享受定期待遇;一經選擇,不得更改。自愿一次性享受有關定期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用人單位簽定協議,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標準按照《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第二十四條的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標準執行。 六、工傷申報 單位應自外派人員發生工傷30天內向南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申報,填寫《工傷認定 申請表》,待材料齊全后再行辦理工傷認定手續,一般不超過一年。 七、工傷的認定和鑒定 工傷的認定和鑒定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八、為境外派遣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將作為外經企業年審考評的重要依據 。 九、未盡事宜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十、縣(市)外派勞務中介企業境外派遣人員的工傷保險管理辦法可參照本通知執行,具體規定 由各縣(市)勞動保障和外經貿部門另行制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