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妥善解決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縣區屬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問題,根據省政府《關于解決省屬國有關閉破產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陜政辦〔2007〕13號)和《寶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寶政發〔1999〕11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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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困難企業認定條件:停產、半停產一年以上,且連續三年虧損,職工工資停發半年以上,用人單位和職工按本縣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現行費率難以足額繳費的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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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困難企業的認定,由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縣區財政局初審,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批。困難企業資格每年審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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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參保人員認定條件:被認定為困難企業的國有、集體企業中,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辦理了退休手續,并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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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參保人員的資格由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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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符合認定條件的退休人員,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人數繳納 6% 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設個人賬戶,同時必須參加大病醫療保險。6%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市、縣區財政補助4%,企業或退休人員繳納2%。大病醫療保險費由市財政每人每月補助5元,個人每月繳納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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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上述人員參保并足額繳費后,其住院醫療待遇按本縣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執行,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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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企業和退休人員按年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保險費。市、縣區財政按各自承擔的補助資金標準按年度直接撥付給縣區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企業和個人未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用的按自行脫保處理,終止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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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退休人員所在企業資產重組、變現或恢復生產后,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 險費,退休人員的醫保關系可轉至原企業,財政不再負擔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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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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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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