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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發了《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青政[2008]42號),決定從2008年5月1日起,調整提高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1、調整后的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西寧市、海東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440元調整為580元; 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450元調整為590元; 海西州、果洛州、玉樹州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460元調整為600元。 2、調整后的各地區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西寧市、海東地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5元調整為6.3元; 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5.1元調整為6.4元; 海西州、果洛州、玉樹州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5.2元調整為6.5元。 3、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范圍及對象 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4、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時間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