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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產業促進局,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有關醫療服務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職工生育保險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做好職工生育保險管理服務工作,現就生育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暫行辦法》第十四條關于“女職工懷孕4個月”的規定,按每月30天計算。 二、《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渝勞社發〔2005〕41號)第四條第六款關于“符合政策生育后再次懷孕實施人工流產手術”的規定,調整為“符合政策實施人工流產手術”。 三、符合政策流產、引產,使用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藥物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四、符合政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放置宮內節育器的,宮內節育器的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五、符合政策計劃內懷孕,但因宮外孕終止妊娠的,限額支付標準如下:一級醫院1800元,二級醫院2100元,三級醫院2400元。 六、參保職工采取長效避孕措施后,符合《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需再生育,施行恢復生育手術的費用,必須憑區、縣(自治縣、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給的再生育服務證,才能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七、以下情況使用全血、血漿、人血白蛋白的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其價格按照市物價部門規定的《重慶市公民臨床用血價格》執行:前置胎盤、產后出血超過500毫升、中度或重度妊娠高血壓綜合征、急性脂肪肝(肝穿活檢證實)、羊水栓塞、子宮破裂、重型胎盤早剝、母嬰血型不合。 八、在辦理生育就醫證明前后進行的產前檢查,產前檢查費按參保職工生育時的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級別標準進行支付。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