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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 為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2004]第7號令)的有關規定,現就《工傷證》制發和使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傷證》式樣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定,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印制和發放。 二、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雇工(以下統稱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被認定或視同工傷(亡)的,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可申請領取《工傷證》。屬于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業主(以下統稱企業)申請工傷認定的,由企業為職工辦理申領手續;屬于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由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直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領取。 三、申領《工傷證》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傷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照片;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三)傷殘等級1-10級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復印件; (四)工亡職工親屬提供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條件證明; (五)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對于申領材料齊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進行注冊登記,并在15個工作日內發給《工傷證》。《工傷證》由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保管。 五、工傷職工工傷復發或者再次發生工傷以及《工傷證》上記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后,在《工傷證》中增填有關內容,進行變更登記。 六、工傷職工或者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以及發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工傷證》自行作廢。 七、《工傷證》工本費在工傷認定調查費中列支,初次發放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如有遺失,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申請補領的,由遺失的責任方支付工本費。 八、《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的工傷職工,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分期分批換發《工傷證》。具體換發步驟和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