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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河南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實施辦法》(省政府8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加強事故的報告、查處、統計和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工作,促進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市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 二、工作程序與職責劃分 (一)事故的報告 1.各行各業、各類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必須在24 小時內向當地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況(對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重傷10人以上重大傷亡事故,必須在12小時內上報)。無主管企業發生傷亡事故,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上述部門在接到企業報告的同時,應立即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企業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應報告當地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和工會;上述部門應立即逐級轉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同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 當地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發生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事故的,應同時報告當地檢察機關。 3.事故受傷人員傷后30日內死亡的,應及時補報當地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二)事故的搶救 1.發生傷亡事故時,企業應立即組織搶救。企業若不具備醫療條件進行有效、安全搶救時,應立即就近請求救護或醫療單位救援。救護和醫療單位應立即趕赴現場搶救。 2.企業發生死亡1至2人的事故,縣級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和工會應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企業發生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應立即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其同時報請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趕赴現場組織搶救。 3.發生傷亡事故,企業應及時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需要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應在移動前進行拍照,并做出標志,進行詳細記錄,繪制出事故現場圖。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搶救與事故調查應同時進行;因組織搶救不能同時進行調查的,也可先搶救后調查。事故現場未經調查組同意,不得清理。 2.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組織調查,必要時,縣級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工會可參與調查。死亡1至2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系縣(市)、區屬及其以下企業的,由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工會共同組織調查;系市屬及其以上企業的,由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工會共同組織調查。死亡3至9人的事故,均由市級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縣(市)區兩級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進行調查;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按省政府《辦法》規定執行。 3.成立事故調查組。死亡1至2人的事故,系縣(市)、區屬以下企業的,調查組組長由縣(市)、區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領導擔任; 系市屬及其以上企業的, 調查組組長由市級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領導擔任。死亡3至9人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或省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領導擔任;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按省政府《辦法》規定執行。無主管部門企業(含無主管的“三資”企業)發生的死亡事故,按照事故嚴重程度,調查組組長由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由該部門委托行業管理部門領導擔任。“三資”企業發生的死亡事故,調查組組長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領導擔任;無采礦許可證礦山發生死亡事故,按照事故嚴重程度,調查組組長由相應的礦產資源管理部門領導擔任;礦山以外的鄉鎮企業發生死亡事故,按照事故嚴重程度,調查組組長由相應的鄉鎮企業管理部門領導擔任。 4.事故調查組應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按有關規定如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果仍有不同意見,應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的時限。 (四)事故的處理結案 1.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經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結案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對事故責任者處分涉及縣以上領導干部時,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人民政府處理。事故責任者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事故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后,牽頭部門應在30日內作出事故處理報告,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結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的,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結案。 3.事故處理決定和防范措施,由發生事故的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在30日內落實。要及時對事故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制訂防范措施,并將辦理結果連同事故調查報告、事故技術鑒定一并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會。 (五)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舉報 1.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舉報本市范圍內隱匿謊報的傷亡事故或重大事故隱患。舉報電話:市政府: 7447146;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7449311(值班室)、 7933148(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處)。 2.舉報范圍:全市各行業、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在生產經營或相關活動中造成死亡、重傷、中毒或財產損失在10萬元以上事故,隱匿不報或謊報的;存在易造成群死群傷,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重、特大事故隱患,包括消防、交通、工程建筑、民用爆炸品和危險化學品、煤礦和其他礦山、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等重特大事故隱患。 3.對于舉報的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隱患,且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沒有掌握的,按照有關規定調查認定核實后,市政府將給予適當獎勵。對舉報者獎勵100-500元;對舉報一些特別重大的事故和隱患的給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獎勵;對舉報一些情節嚴重、影響重大的事故和隱患的,酌情給予重獎。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兌付。 4.舉報人可以采取電話或書面形式進行舉報,也可以直接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反映,舉報內容應詳實具體,并盡可能提供有關證據。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要為舉報人及舉報內容保密。對惡意舉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舉報人的責任。 5.對舉報情況,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有關部門調查核準,情況屬實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被舉報單位進行查處,有關責任人由監察部門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事故的統計上報 1.各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類事故的定期統計工作,按規定填寫表格,及時、準確、全面地上報事故情況。對于不報、漏報、遲報和偽造、篡改事故真相的,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2.對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重傷10人以上重大傷亡事故,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必須在事故發生后48個小時內以事故報告單的形式上報。 3.所有與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簽訂責任目標的單位,要于每月5日前上報上月事故卡片、事故單位基層表和事故綜合月(年)報表。 4.市安委會每年通報一次統計工作情況,兩年無差錯的統計單位和人員,市政府將通報表彰。 5.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均要有專(兼)職統計人員,并保證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 6.各種統計報表由市安委會辦公室統一制作印發,各單位應按要求及時準確上報市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電話:7449311 、7933148)。 三、以上通知要求,我市各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參照執行。凡過去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