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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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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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工生育保險暫實行市(含城區)、縣(市)兩級統籌。大冶市、陽新縣境內的中央、省屬企業按現行勞動管理體制,參加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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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其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生育保險費的支付和管理。 財政、衛生、稅務、計劃生育、物價、工會、婦聯等部門應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生育保險費籌集和使用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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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規定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后,到市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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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征收,用人單位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1%的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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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單位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由市地稅部門征收。具體征收辦法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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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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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對拒繳、拖欠或少繳生育保險費的,按日加收未繳部分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確因經濟困難,應當提出繳費計劃,到市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生育保險費,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用人單位可以緩期繳納生育保險費,但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緩繳期內,市經辦機構繼續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生育保險費,拖欠期間發生的女職工生育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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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實行財政專戶儲存,?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生育保險費按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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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費的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省、市社會保險費的有關規定執行。生育保險費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由市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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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改制或被兼并時,改制單位或兼并方必須承擔職工的生育保險費的繳納責任;被租賃、承包時必須明確生育保險費的繳納責任。 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重新就業的職工,如果新的用人單位參加了生育保險,新單位應為這部分職工參保,職工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如果新的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應由新的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撤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清產核資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優先向市經辦機構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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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費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生育津貼; 。ǘ┥t療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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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申領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的女職工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參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 (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 (三)符合規定的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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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女職工,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貼: 。ㄒ唬┤焉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和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津貼;符合計劃生育晚婚晚育條件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ǘ┤焉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引)產的,按1個半個月享受生育津貼; (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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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女職工,按照下列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 (一)正常分娩的生育醫療費補貼2000元; 。ǘ╇y產、剖腹產的補貼2500元;妊娠合并癥醫療補助費2800元; 。ㄈ┤焉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補貼為300 元,引產的醫療補貼為400元; 。ㄋ模┤焉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200元; 。ㄎ澹┤哑跈z查費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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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填寫《生育保險待遇審批表》,并附計劃生育證明、《出生證》及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等材料,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市經辦機構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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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審核用人單位提供的材料時,需要醫療機構出具有關記錄和病情證明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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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以非法手段虛報、冒領生育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全部虛報、冒領金額;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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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費流失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當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險費,并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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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大冶市、陽新縣可參照本辦法,實行女職工生育保險費社會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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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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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黃石市人民政府1993年7月15日發布的《黃石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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