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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07年7月4日,省勞動保障廳發布了《山西省農村地區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書》,隨著《勞動合同法》的頒布施行,示范文本的部分條款與《勞動合同法》不盡一致。為貫徹實施新法,進一步規范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省勞動保障廳依據《勞動合同法》對示范文本進行了重新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示范文本向社會發布。 農村地區用人單位已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未到期的,繼續執行原合同,但應對與《勞動合同法》規定不一致的部分條款作書面變更。以后新簽或續簽勞動合同應使用修訂后的勞動合同文本。 市縣勞動保障部門在翻印示范文本時,可在“簽約須知”中增加同級勞動監察機構的舉報投訴電話號碼。 附件:《山西省農村地區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書》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