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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參保單位: 根據《關于變更社會保險登記證監制單位名稱的通知》(人社廳函(2009)140號)的精神,本市從2010年2月開始,將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監制” 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更換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制”的新版“登記證”。同時,為了給參保單位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務,在“登記證”換發工作中對參保單位的登記信息進行必要的核對、補充與修改。現將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換證范圍為目前仍使用舊版“登記證”的參保單位;在本次工作啟動前已經使用新版“登記證”的參保單位,也應履行新版“登記證”的確認手續。 二、換證時間:從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4月20日。 三、換證的工作流程 (一)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為參保單位打印或下卸《換發登記證確認表》。 (二)參保單位詳細核對《換發登記證確認表》上的本單位參保登記信息,對缺少的信息進行補充,對錯誤的信息進行修改,確認無誤后加蓋單位公章,報參保單位所在的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 。ㄈ┥鐣kU經(代)辦機構依據參保單位提供的《換發登記證確認表》為其補錄、變更單位信息,并留檔備查。 (四)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為核對過《換發登記證確認表》的參保單位換發新版“登記證”。對于已經使用了新版“登記證”的單位,只需要核對《換發登記證確認表》即可,不需要再次換發“登記證”。 四、統一參保地 。ㄒ唬┍局鴮俚貐⒈5脑瓌t,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以下簡稱“五險”)應在同一區縣參保。參保單位應在注冊地參加社會保險,對于確因注冊地與經營地相距較遠或因其它原因不便在注冊地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可攜帶“經營地參保說明”、“經營地房屋購買或租賃合同”、“經營地物業部門證明”等其他證明材料報經營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核準后,可在經營地辦理參保手續。對于已經選擇非注冊地參保且“五險”已經統一參保地的參保單位需報書面說明,參保地可維持現狀。 。ǘ┙y一參保地的工作流程 對于新參保的單位可直接辦理參保手續并核發新版“登記證”,參保單位在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時應依據“登記證”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對于已參加社會保險但“五險”參保地不統一的單位,在辦理換證手續時應先辦理單位整體轉移,然后按本通知的規定,到新轉入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換發新版“登記證”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為參保單位換證前核實參保單位的參保情況,對于“五險”參保地不統一的不予核發新版“登記證”。 五、統一參保形式(級次) (一)參保單位原則上應采用獨立單位形式(級次)參保繳費,對于確因管理需要的,也可采取集中繳費形式(級次),但“五險”的參保形式(級次)須一致,同時參保地要統一。 六、社會保險代辦機構管理的參保單位和建筑施工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為XM開頭的參保單位)只換發新版“登記證”,暫時不涉及統一參保地和參保形式(級次)的工作。 七、在換發新版“登記證”前,各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應做好人員、設備等相關準備工作和對參保單位的宣傳解釋工作,換證期間各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間如果出現業務交叉,應及時溝通,相互配合,及時解決,遇疑難問題及時向市中心反饋。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