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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委辦局(公司),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就業管理服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現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5]1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根據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民優[2005]2號)文件精神,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由10個月調整為20個月工資。計發標準和發放渠道不變。凡在2004年10月1日后死亡的離休人員,已發放的一次性撫恤金與調整后標準的差額部分應予以補發。 二、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以及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調整標準和計發基數詳見附表。 附: 各市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標準和計發基數表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5〕13號) 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