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適應失業保險市級統籌的要求,規范失業人員管理工作,提高服務質量,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和我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全市失業保險有關規章制度、業務操作規程、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對失業人員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業務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督促檢查,直接經辦市直管單位失業保險業務。
各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失業保險工作,所屬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人員的登記、條件的審核、享受待遇期限及標準的認定、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失業人員檔案的管理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等日常管理工作。
|
第三條
辦理失業人員備案申報
(一)辦理失業備案的時限
1、用人單位應當自失業人員失業之日起3日內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2、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手續,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及相關材料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業務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二)辦理失業備案需提供的材料
1、用人單位為失業人員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2、失業人員名單;
3、失業人員檔案;
4、社會保險登記證;
5、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
6、單位裁員批準材料;
7、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經辦機構審核備案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原工作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按規定核查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審核失業人員是否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在10日內將審核結果備案并通知失業人員原工作單位,要求其告知失業人員本人。
|
第四條
失業保險金的申領發放 (一)失業保險金的申領 失業人員應持原工作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業務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求職和培訓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1、申領失業保險金所需材料 ⑴、失業人員填寫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 ⑵、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一寸免冠照片4張; ⑶、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⑷、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⑸、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2、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⑴、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⑵、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主要是指下列人員: ①終止勞動合同的; ②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④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并由此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⑤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并由此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 3、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之本人。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手冊》。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4、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它失業保險待遇: ⑴、重新就業、升學的; ⑵、應征服兵役的; ⑶、移居境外的; 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⑸、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⑹、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其指定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培訓的; ⑻、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簽領手續的; ⑼、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失業保險金的發放 1、發放的期限 ⑴ 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山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暫行條例》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滿一年不滿二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三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滿二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六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滿三年不滿四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九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滿四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二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滿五年不滿六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四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滿六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十五個月;以后每滿一年領取失業保險金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⑵ 失業人員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⑶ 失業人員享受待遇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續領前次應領而未領的失業保險金。 ⑷ 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領取期限為連續工作每滿一年且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一年的,補助一個月,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2、發放的標準 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的發放標準,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當期標準執行。 3、發放的程序 ⑴各縣(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填寫《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總表》(附表一)、《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花名表》(附表二),于每月5日前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10日前報市財政部門復核,復核無誤后,市財政部門于每月15日前撥付基金,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撥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當月所需基金撥至各縣(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過渡戶。 ⑵ 失業人員于每月20日至25日到經辦機構說明接受培訓和求職情況,辦理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簽領手續,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
第五條
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發放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享受如下待遇。
(一)患危重病住院醫藥補助費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危重病(不含酗酒致傷、因打架斗毆等違紀、犯罪行為致傷致病、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造成病傷殘的)確需住院治療的,由失業人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失業人員患危重病住院審批表》(附表九),經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到指定醫療機構就醫。
失業人員申領危重病住院醫藥費補助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需審核下列材料:
⑴、失業保險手冊;
⑵、醫院治療手冊;
⑶、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復印件;
⑷、住院費用結算清單;
⑸、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的《失業人員患危重病住院審批表》;
⑹、領取人是失業人員的家屬的,須提供其和失業人員關系的證明材料和身份證復印件。
對于符合申領患危重病住院醫藥費補助條件的,其住院醫藥費(不含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外的自費藥)超過千元以上的部分,憑醫藥費憑證、處方清單可給予50%的補助,補助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本人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已參加醫療保險的,按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生育補助費
女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可申領一次性生育補助。
失業人員辦理生育補助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需審核下列材料:
⑴、失業保險手冊;
⑵、準生證或批準其再生育的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⑶、結婚證及復印件;
⑷、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復印件;
⑸、住院費用結算清單。
生育補助按失業人員本人生育當期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支付。
(三)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對其家屬一次性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家屬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需審核下列材料:
⑴、失業保險手冊;
⑵、死亡火葬證明;
⑶、供養配偶和直系親屬的身份和關系證明;
⑷、民政部門或所在街道社區出具的無法維持生活的證明。
(四)夫妻雙方同時失業各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申領
夫妻雙方均為失業人員、無法維持生活的,在同時失業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可申領各增發本人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申領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需審核下列材料:
⑴、 夫妻雙方失業保險手冊;
⑵、 結婚證及復印件;
⑶、 本人書面申請;
⑷、 民政部門或所在街道社區出具的無法維持生活的證明。
增發失業保險金標準按夫妻雙方同時失業享受失業保險金的第一個月標準執行。
(五)發放和支付的程序
各縣(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填寫《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總表》(附表一)、《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花名表》(附表二)、《失業人員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發放明細表》(附表三),于每月5日前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10日前報市財政部門復核,復核無誤后,市財政部門于每月15日前撥付基金,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撥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當月所需基金撥至各縣(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過渡戶,由各縣(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程序支付發放。
|
第六條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
(一)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工作的開展
⑴ 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工作實行申報制度。各縣(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失業人員進行職業培訓,要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并于培訓前30日向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填寫《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計劃申報表》(附表四),并附職業培訓方案、職業培訓機構資質證明等,經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在職業培訓工作完成一周內,將培訓情況以書面材料上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⑵ 各縣(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失業人員參加職業介紹,要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或認定的職業介紹機構進行,并向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失業人員名單,通知失業人員持《失業保險手冊》到指定職業介紹機構享受職業介紹服務。
(二)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簡稱“兩項補貼”)
1、兩項補貼的比例及標準
⑴、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不超過上年度失業保險費征繳總額15%的比例,制定兩項補貼支出計劃,列入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預算。
⑵、職業培訓補貼標準:職業培訓專業性較強、培訓時間超過150個課時的,按實際培訓人數每人500元的標準補貼。職業培訓實際發生費用人均不足500元的,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補貼。
⑶、職業介紹補貼標準:職業介紹機構為失業人員進行職業介紹服務,職業介紹成功的,按每人150元標準予以補貼;職業介紹不成功的,按每人50元標準予以補貼。
2、申領職業培訓補貼的程序
⑴、職業培訓機構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領職業培訓補貼的書面申請,填寫《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審批表》(附表五)、《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花名冊》(附表六),并提供職業培訓方案、失業保險手冊復印件、培訓合格證復印件和培訓情況書面總結等相關材料。
⑵、各縣(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職業培訓機構提供的職業培訓補貼申領材料和職業培訓開展情況進行認真審核,核定職業培訓補貼金額,經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后,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3、申領職業介紹補貼的程序
⑴、職業介紹機構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領職業介紹補貼的書面申請,填寫《失業人員職業介紹補貼審批表》(附表七)、《失業人員職業介紹補貼花名冊》(附表八),并提供失業人員求職登記記錄、失業保險手冊復印件、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復印件、介紹就業人員花名冊等相關材料。
⑵、各縣(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補貼申領材料和職業介紹開展情況進行認真審核,核定職業介紹成功或不成功人數及職業介紹補貼的具體金額,經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后,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4、兩項補貼的支付程序
各縣(區、市)于每月5日前,將申請兩項補貼的表格及其材料,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匯總后,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市財政部門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意見將兩項補貼基金按月撥至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縣(區、市)開展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情況,及時將補貼基金撥至各縣(區、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過渡戶。各縣(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職業培訓機構、職業介紹機構支付兩項補貼。
|
第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的轉遷
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其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手續,并通知失業人員到遷入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各縣(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時,向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上報《劃出(入) 失業保險待遇意見表》(附表十)和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遷入地(或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基金賬戶信息及其證明等材料,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劃轉失業保險待遇。
劃轉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
第八條
失業人員日常管理
1、失業人員登記、統計管理
各縣(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等管理工作,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并通過定期調查、日常統計等方式,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2、失業人員動態管理
失業人員按月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簽領手續,并說明接受培訓和求職情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支付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以及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等待遇后,應將支付的相關信息做相應記錄,同時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充分利用社區平臺對失業人員進行跟蹤服務和日常管理。
3、失業人員檔案管理
各縣(區、市)經辦機構負責接收失業人員檔案及相關材料,在其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負責檔案管理,并按規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仍未就業的,將其檔案及相關材料移交給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統一管理。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加強檔案管理工作,配置必要的設施,保證檔案的安全。
4、咨詢服務
各縣(區、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提供書面材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提供咨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
第九條
附則
1、本辦法由晉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