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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人事)勞動保障局,市區各有關委、辦、局、公司、各直屬企業:
為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切實提高低收入在崗職工工資水平,根據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 號、《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及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2007〕69號)的規定,現對我市2007年度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予以發布,并就具體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各類標準為: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常州市市區(含武進區)執行省定一類標準850元/月; 金壇市、溧陽二市執行省定二類標準700元/月。 (二)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常州市市區(含武進區)執行省定一類標準7.20元/小時; 金壇市、溧陽市執行省定二類標準5.90元/小時。 二、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和個人繳納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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