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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4〕35號)有關要求,保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城鎮集體企業(以下簡稱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現就我省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費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范圍和標準 (一)企業范圍。 2003年12月31日前,即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前,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企業。 (二)人員范圍。 上述企業中于1995年12月31日前,即實行勞動合同用工制度前,經縣(市、區)及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正式招工手續,在2006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了退休手續,未享受任何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包括與原企業已經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從審批下月起,按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發放生活費。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職工,要積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參保有困難的,各地可根據實際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比照本指導意見執行,5年以后的新退休人員仍未參保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可按當地低保標準一定比例逐年適當遞減。 (三)生活費標準。 生活費標準按企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發放,并隨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 按月領取的生活費應計入家庭收入。已退休人員領取生活費后,其家庭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申報、審批、發放程序 (一)申報。 符合領取生活費條件的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企業存在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負責統一向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地(以下簡稱企業所在地)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已經廢業的企業,由退休人員本人持相關材料到本人戶籍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申報。 1.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申報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原件,無原件的應提供縣級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蓋章確認的書面證明。 (2)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企業和個人未參保的證明材料。 (3)符合申領生活費條件的人員名冊。 (4)申領生活費人員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職工檔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已退休人員本人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職工檔案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企業所在縣(市、區)及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正式審批的勞動用工手續。 (3)已辦理的退休手續。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審核。 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對個人提交的材料匯總后,上報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據申報企業和個人提交的檔案及相關證明材料對申報人員的資格審核認定。 (三)公示。 審核通過的人員名單,由當地民政部門委托退休人員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 (四)報批。 審核通過并經公示無異議的具備申領生活費資格人員要登記造冊,報當地政府批準,同時報省勞動保障廳、民政廳、財政廳備案。 (五)發放。 當地民政部門要按照當地政府批準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名冊為其本人發放《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生活費領取證》,并從政府批準下月起按月按企業所在地低保標準為其本人發放生活費。 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生活費社會化發放。《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生活費領取證》實施年審制度,對領取生活費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對已死亡人員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生活費。已死亡人員名單要及時反饋給同級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并上報市(州)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再由市(州)統一匯總上報省勞動保障廳、民政廳、財政廳備案。生活費領取證工本費和社會化發放手續費,由當地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三、資金來源和管理 (一)資金來源。 對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費所需資金由地方政府負責籌集落實,對發放確有困難的地方,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省級補助資金按照相關確定因素分配下達,專項管理,并逐年有所減少。 (二)資金管理。 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到當地民政部門“低保金支出戶”,并設“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費”專賬,在支出戶內分賬核算。民政部門實行專人負責、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對省補助資金按規定發放后有剩余的地方,經省民政廳、財政廳同意可轉作低保補助資金使用。 四、組織領導和分工 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費工作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級政府必須切實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日程,統一思想,精心組織,合理調配資金,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強化監管機制,保證生活費發放工作有序進行。 (一)加強領導,認真組織。 此項工作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統一部署實施。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經委(經貿委)、工商等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企業主管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配合,搞好銜接,合力推進生活費發放工作。 當地政府要成立“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集中辦公,對申報的退休人員是否具備領取生活費資格進行聯合審核,確保發放工作快速有效開展。 (二)明確責任,搞好分工。 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和健全發放生活費工作制度,明確各部門責任,搞好分工協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依據政策對申報領取生活費人員進行資格認定;經委(經貿委)負責對企業是否具有生產經營能力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能力進行認定;民政部門負責生活費發放、相關資料匯總、報送以及制定資金計劃和報批等工作;財政部門參與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資格審核,負責籌集和落實所需資金,并監督資金的管理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企業資格進行認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企業和個人是否“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進行認定;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企業及申領生活費人員相關資料的申報等工作;各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所涉及的相關數據資料的整理、存檔、建庫及報送。 五、工作要求 (一)規范操作,加強管理。 這項工作政策性很強,在操作中要嚴格執行相關政策。要把好審核、發放關,準確認定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繳費能力,認真審查申報手續,把符合條件的人員全部納入發放范圍,同時要防止擴大范圍;要把好管理關,建立動態管理網絡,健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管理責任。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操作方案。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地要及時上報、反饋。 (二)籌措資金,確保發放。 各級政府要多渠道籌集資金,確保生活費按時足額發放,決不能發生拖欠。已確定為省試點的地方,要確保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生活費在年內發放到位,其他地方也要抓緊完成摸底測算工作,落實資金來源渠道,爭取盡早實施,確保明年初全面施行。 (三)落實政策,鼓勵參保。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要采取措施,鼓勵職工積極參加養老保險。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可以比照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最遲從建立職工個人賬戶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原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四)搞好宣傳,強化監督。 各級政府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把維護群眾利益擺在首位,搞好政策宣傳,增加生活費發放工作的透明度,讓群眾充分了解和掌握政策,維護群眾知情權和監督權。要設立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的舉報、監督。要積極做好社會穩定工作,對可能出現的問題,要制訂相應預案,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和維護社會穩定。 要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健全有關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動態管理,杜絕虛報冒領,防止資金流失。對虛報冒領生活費的人員,要全額追回資金,并追究當事人責任。對徇私舞弊、違法亂紀的人員,要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