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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委組織部,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委、衛生局、財政局、人事局,各市、州委老干局,省直、中央在湘各單位: 根據《湖南省省直離休干部醫療保障管理暫行辦法》(湘勞社發〔2002〕101號)關于“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干部遺孀、配偶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負責落實”的精神,為統一全省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干部遺孀、配偶的醫療保險待遇,經研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干部遺孀、配偶,均可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互助,由離休干部(含生前,下同)所在單位負責落實。 二、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干部遺孀、配偶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參照在職職工繳費辦法,以上年度統籌地區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按統籌地區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繳納,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負責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必須繳滿10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未繳滿10年的,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一次性補足10年。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干部遺孀、配偶現已達到退休年齡的,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一次性繳足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2%繳費部分和大病醫療互助費原則上由個人繳納,個別特殊困難的可由單位繳納。按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統一建立住院統籌和個人帳戶,并享受大病醫療互助待遇。 三、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的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干部遺孀、配偶,從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的下月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相應待遇。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