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及駐市中央、省屬各單位: 襄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在我市實施已有兩年,在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需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經研究,決定對《襄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有關條款作如下調整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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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保職工在三級以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由首次住院450元,降為不分首次、多次一律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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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內的乙類藥品及急危重搶救或特殊適應癥使用《藥品目錄》外藥品費用,職工個人自付比例由原來的30%、20%一律下調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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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工患病住院治療或緊急搶救時,符合《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治療及單價在200元以上檢查、治療項目,其費用職工個人自付比例由30%下調為20%。器官移植治療費、急危重搶救及特殊適應癥使用血液制品或蛋白類生物制品費用,職工個人自付比例由30%下調為20%。職工因病情需要,確需體內置換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的材料費,仍按襄勞[2001]58號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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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物價部門規定的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費,職工個人自付比例由20%下調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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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工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5000元費用段的費用職工個人自付比例下調4個百分點,即在職職工在三級醫院和其它醫院住院時,個人自付比例分別下調為10%和8%,退休職工個人自付比例相應下調為6%和4%,其余各費用段個人自付比例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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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減輕職工個人負擔,各定點醫療機構在為住院患者實施治療時,應盡量使用甲類藥品,控制使用乙類藥品,盡量少用《藥品目錄》外藥品,減少自費項目的使用量。年度內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患者乙類藥品費用總量三級醫院不得超過藥品總費用的50%,其它醫院不得超過40%;《藥品目錄》外藥品費用(不含危重搶救及特殊適應癥使用)總量不得超過藥品總費用的7%;統籌金不予支付的項目總費用(不含藥品費)不得超過住院總費用的2%。年終決算時,此三項費用如有超過標準的,超過部分統籌金不予支付;低于標準的,按以下辦法給予一定獎勵:乙類藥品費用總量三級醫院低于40%、其他醫院低于35%的差額部分60%獎勵給醫院;《藥品目錄》外藥品費用總量低于藥品總費用4%的,與4%之間的差額部分全額獎勵給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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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于規定病種定額標準,糖尿病定額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50元;慢性腎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療按350元/次,每月不超過9次,另加藥物治療費每月500元確定定額標準;腹膜透析治療每人每月5000元(其中透析液4500元,藥物治療費500元);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療患者的治療方案由市醫保專家委員會專家確定,每年度復核一次,復核時由醫保專家根據病情提供新一年度治療用藥方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據此重新確定本年度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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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已申報異地居住的職工患病住院時,其住院醫療費用統一按異地就醫處理,費用結算按襄政發[1999]61號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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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取消大額醫療費用救助保險的支付封頂線。對于職工本年度發生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費用由大額醫療費用救助保險以實際發生額按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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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有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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