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依法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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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勞動合同備案管理是勞動行政部門對依法審查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措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變更、續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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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用人單位新招用人員后,應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更或續訂勞動合同的,可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其中,駐淄中央、省屬用人單位和市屬用人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到市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其他經濟類型的用人單位到所轄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駐外區縣(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管轄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備案,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區縣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合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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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訂立、變更、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應自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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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證件,并同時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其中,是法人單位依法成立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的,應同時提供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授權委托書;
(二)招用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備案登記表、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及勞動合同文本;
(三)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被新用人單位接收的,應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或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備案花名冊;
(四)企業合并、分立、兼并、合資、合作及改制等過程中職工集體轉移工作單位的,應持相關文件或證明。
(五)變更勞動合同的,應持原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變更)勞動合同花名冊、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及合同文本;
(六)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持原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續訂)勞動合同花名冊及合同文本;
(七)《企業社會保險費登記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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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合同備案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責任、權利、義務是否明確; (四)中外文勞動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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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文本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通過查驗用人單位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人員名單,按規定為其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工作人員在《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勞動合同文本上加蓋勞動合同備案專用章,注明備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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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變更或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行政部門對變更協議、勞動合同續訂文本審查合格后,由工作人員在《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變更協議、勞動合同續訂文本上加蓋勞動合同備案專用章,注明備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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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持原《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或合同文本,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備案花名冊》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上加蓋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備案專用章,注明備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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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為用人單位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的同時,應將勞動合同訂立(或變更、續訂)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崗位(工種)、工資等信息錄入微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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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備案后,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增、減員等手續時應出具勞動合同備案手續。用人單位應在備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勞動合同送交勞動者保存一份,并由勞動者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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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勞動行政部門在進行勞動合同備案時,發現勞動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應當指導用人單位修改或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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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合同備案應即時受理,及時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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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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