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委辦局(公司),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人民政府蘇府[2002]62號《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保障轉變的意見》精神,為積極穩妥地推進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和市場就業轉變,加快建立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解除企業下崗職工中年齡偏大的原固定職工出中心后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后顧之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企業下崗職工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
一、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已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原固定工身份的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再就業困難、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男48周歲以上(含48周歲)、女40周歲以上(含40周歲)的,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同時,經本人申請,企業審核批準后可以選擇由企業辦理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以下簡稱“協保”),由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費,下同);其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用于企業為其一次性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協保人員辦妥協保手續后,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
二、符合協保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書面申請,經企業同意后雙方簽訂“協保協議”。協保期限一律簽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之月止。 協保人員檔案在核準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等情況后,由企業交市就業管理服務中心保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免收檔案代管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達到規定條件后,按照自謀職業人員退休辦法,由市就業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辦理退休等手續。
|
三、協保人員應繳的社會保險費,2002結算年度中繳納的協保期間的繳費基數,在2001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即618元)的基礎上,以每年10%的比例逐年遞增,如:2002結算年度為618元,2003結算年度為680元(618元×110%),2004結算年度為748元(680X110%),其余年度以此類推。繳費比例,基本養老保險費目前為27%,從2003年1月1日起調整為28%;基本醫療保險費為11%。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按每人每月5元繳納。
|
四、協保人員協保期間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一次性預繳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為每位協保人員設立“協保資金帳戶”,并按上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及規定的統籌和個人記帳比例,按月(年)劃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基金和職工本人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劃帳”)。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規定條件辦理相關手續時,一次性預繳費用仍有余額的,按規定將余額一次性“劃帳”;一次性預繳費用不足“劃帳”的,其不足月份可視作繳費年限但不記個人帳戶,或由個人一次性補足。
|
五、企業按規定為協保人員一次性繳清社會保險費后,應同時辦理協保人員的《醫療保險病歷》《社會保險卡》(1C卡),并負責發放給協保人員,其工本費由企業支付。協保人員自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
六、協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除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外,門診醫療費用補助仍按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
七、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協保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2002年4月1日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男不足30年、女不足25年的,由本人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
八、協保人員在協保期間重新就業的,可以不重復繳納社會保險費。如企業和個人愿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原“協保資金帳戶”可封存,待再次失業停保時,可恢復扣繳或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一次性劃帳。
|
九、協保人員在協保期間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委托市就業管理服務中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符合一至四級的,可辦理退休或按月領取生活費手續。 協保人員在協保期間死亡的,其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和供屬救濟費等按蘇勞社險[2001] 20號文件規定執行,由市就業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辦理,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實際結余金額可依法繼承。
|
十、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辦理程序: 1、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區屬企業經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初審后),報市再就業辦公室審定協保對象資格。 2、經審定符合協保資格的對象,由企業填寫《代管檔案人員視作繳費年限情況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蘇州市區企業協議繳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人員花名冊》(以下簡稱《花名冊》),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3、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會同市再就業辦公室、市就業管理服務中心等部門聯合辦公,根據企業填寫的《審核表》和《花名冊》、協保人員個人檔案及身份證復印件,審核并確定協保年限等,企業據此與協保人員簽訂協保協議,并辦理職工退工和委托代管檔案手續。 4、企業將核定的協保人員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一次性繳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5、辦理協保時尚未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負責做好收取照片及醫療保險證、卡的購領、填寫、核對、發放等基礎工作。
|
十一、本意見自2002年8月1日起實施。各縣級市可結合各地實際參照執行。 附件:1、《關于簽訂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協議書的幾點指導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