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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我市市直機關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的合理醫療后的合理醫療需求,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遼寧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遼政辦發[2001]62號)精神,結合市直機關國家公務員醫療保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醫療補助的范圍 市直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檢查機關、審判機關、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入國家公務員序列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二、醫療補助的原則 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相銜接;補助水平與原公費醫療實際消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基本保持原有合理消費水平不降低。 三、醫療補助的經費來源 市直機關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財政安排年度預算,列入“行政事業單位醫療經費”預算支出科目,單獨建帳,單獨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 四、醫療補助的籌資標準 根據市直機關原公費醫療實際消費水平、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水平和市財政承受能力,確定醫療補助的籌資標準為參見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品軍工資總額的5%。 五、醫療補助經費的支出范圍和標準 (一)個人醫療帳戶補助。按參保人員本人繳費基數的2%(退休人員以本人上年月平均退休費為基數)比例補助到個人醫療帳戶。 (二)住院醫療費用補助。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中,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個人負擔部分(含個人負擔的住院起付標準部分)補助55%。 (三)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參保人員參加商業保險年人均繳費5-%,個人負擔50%,財政補助50%。參保人員參加大額醫療保險后,按大額醫療補助規定的個人負擔部分。補助60%。 (四)超限額醫療費用補助。超限額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審核程序辦法,在保險公司支付發額醫療費用后,個人負擔部分補助80%,對在異地治療的人員補助70%。 (五)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補助。參保人員在年內門診發生的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規定的特殊病種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個人負擔部分,超過本人月繳費基數以上的(含個人醫療帳戶支付部分)補助70%。 (六)治療型家庭病床醫療費用補助。參保人員設立治療型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個人負擔部分,在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用完過后余額補助50%。 (七)工傷治療費用補助。參保人員因公負傷工傷部分治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個人負擔部分,全額補助;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發生的住院醫療費,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個人負擔標準(含個人負擔的起付標準)計算,超過全部費用5%以上的給予補助。 (八)按有關規定給參保人員的其他醫療補助 六、醫療補助金申報程序 申請醫療補助人員需填報《公務員醫療補助金申請表》,并附個人負擔部分醫療支出收據(個人負擔部分醫療支出收據應符合《盤錦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七、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實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2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