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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地按照中央和省上有關文件精神,從實際出發,積極創辦安置刑釋解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實體(以下簡稱實體,解決了一大批刑釋解教人員特別是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處可去的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問題,并積極開展幫教工作,對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應有的作用。為了進一步鼓勵實體吸納安置刑釋解教人員,做好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和幫教工作,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等八部(委、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綜治委〔2004〕4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了對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安置實體實行稅收扶持政策。為了規范實體行為,鼓勵實體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促進實體的建立與發展,現就實體的認定審核程序、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實體的監督管理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體的認定審核 (一實體標準 本辦法所稱實體是指根據中發〔1992〕7號《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政法工作,更好的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的意見》和中辦發〔1999〕17號《政法機關保留企業規范管理若干規定》文件要求,由司法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創建的以安置刑釋解教人員為主的企業和接受刑釋解教人員達到職工總數一定比例的企業。具體包括接受刑釋解教人員占到職工總數40%的為A級實體(完全享受《意見》規定優惠稅收政策,占30%的為級實體(享受《意見》規定優惠稅收政策的75%,占20%的為C級實體(享受《意見》規定優惠稅收政策的50%。 實體除具備《公司法》和相關《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法人代表或企業負責人政治立場堅定,社會責任感強,熱心安置幫教工作; 2、依法經營,無違規違法行為,且經營狀況良好; 3、企業具備一定規模,能夠為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處可去的刑釋解教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就業崗位; 4、建立對刑釋解教人員幫教的志愿者隊伍,能夠對刑釋解教人員開展經常性幫助、教育活動。 (二實體認定實體認定由市(州司法行政部門負責。 企業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副本; 3、刑釋解教人員《釋放證明》、《解教證明》; 4、企業職工名冊(加蓋企業公章; 5、企業與刑釋解教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6、企業辦理的刑釋解教人員社會保險費記錄; 7、企業安置幫教工作計劃等相關材料。 司法行政機關對企業申請進行審核,30日內作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頒發實體認定證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出具不符合條件意見書并說明理由。 (三實體申請減免稅程序 實體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安置實體認定證明》(以下簡稱《認定證明》,見附件; 2、減免稅申請表; 3、刑釋解教人員《釋放證明》、《解教證明》; 4、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應在刑釋解教人員《釋放證明》、《解教證明》上注明已享受稅收政策。 二、實體享受的稅收政策 《意見》第二條第八項第一款“對司法行政機關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開辦或認定的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實體,安置刑釋解教人員達到職工人數的40%以上的,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安置的刑釋解教人員主要指刑滿釋放5年和解除勞教3年內人員。實體的經營范圍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及其后續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只能享受一次稅收優惠政策。 三、實體的監督管理 (一實體的日常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定期向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部門通報情況,年度檢查由市(州司法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負責。 年檢的重點: 1、實體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防止和杜絕騙稅、逃稅; 2、實體生產經營、遵紀守法和開展安置幫教工作的情況。 接受年檢的實體應當向當地司法行政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認定證明》; 2、實體年度自檢報告; 3、新招用刑釋解教人員《釋放證明》、《解教證明》,與實體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4、企業職工名冊; 5、工資報表; 6、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司法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對實體的年檢材料要及時審查。凡年檢合格的,由市(州司法行政機關在《認定證明》上加蓋“年檢合格”印戳,稅務部門據此繼續給與相關減免稅待遇。年檢不合格的,通知企業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實體資格,不再享受減免稅待遇。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嚴格《認定證明》管理,實體關閉或改變性質時,發證機關要及時收回《認定證明》。任何組織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稅費優惠政策的,應注銷《認定證明》,追繳所騙稅款,觸犯法律的,移交有權機關依法予以懲處。 (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創辦的實體,要嚴格按照中辦發〔1999〕17號文要求,與所創建的實體在經濟上徹底脫鉤,不得參與實體的經營管理,不得干涉實體經營自主權,不得抽調、占用實體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實體報銷或提取費用。司法行政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領導及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在實體兼職,確需兼職的,不得從實體領取工資、報酬,享受實體福利待遇。 (三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與實體建立聯系制度,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實體的困難,采取多種形式協助實體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幫助、教育和管理,及時發現和解決安置幫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實體統一冠名為:甘肅省XX市(州XX縣(區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安置實體,企業對外名稱不變。 各級司法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要求,收到文以后對現有安置刑釋解教人員的企業進行清理整頓,凡符合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發給認定證明,經稅務機關批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暫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實體要求的,不予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