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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浙江省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浙政〔2000〕 5號)和《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 18號)文件精神,為完善我省醫療保障體系,提高企業職工及退休(職)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提出如下意見、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基本原則 (—)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水平要與企業、職工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要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相一致; (四)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經費的使用要堅持公平和效率相統 一,民主決策、合理使用。 二、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我省境內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 企業及其職工、退休(職)人員。 三、經費來源和列支渠道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經費的籌集水平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可以直 接從成本中列支,不再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四、經費使用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補充醫療保險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主要用于補助本企業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在職職工和退休(職)人員,退休(職)人員的待遇水平原則上要高于在職職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經費主要用于: (一)補助超過一定數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 (二)補助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范圍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個人負擔超過一定數額的住院醫療費用。 五、管理監督 (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以行業或企業為單位,在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和管理,也可以委托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商業保險公司管理。 (二)企業應當制定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規定,明確待遇標準, 制訂管理監督措施,按照民主決策的原則,在充分征求職工、退休(職)人員和工會組織等意見的基礎上,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予以公布。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經費要單獨建賬、單獨管理、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當年經費有結余的,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四)要成立由職工代表、退休(職)人員代表和工會組織代表等組成的經費監督組織,負責補充醫療保險經費的監督。要定期公布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經費的使用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補充醫療保險經費財務決算。要指定專(兼)職人員做好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日常業務管理工作。 (五)確實暫時無力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應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批準,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實行年度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制度,在企業經濟承受能力允許時,應當及時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六、組織實施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重要補充,是醫療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是保證企業職工隊伍穩定和增強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的有效途徑,是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的重要手段。適用范圍內的企業應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切實做好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建立、實施和管理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與各有關部門密切合作,加強對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管理的監督和財務監管,防止挪用資金等違規行為。 七、其它 不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意見的精神,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 廳 二○○二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