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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10年度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粵人社發[2010]30號)規定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2010年度調整企業(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單位,下同)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2010年1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對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離退休人員。 2010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離退休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發放。 三、調整辦法 根據粵人社發[2010]30號文要求,采取普遍調整與特殊調整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定額調整和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并嚴格按照國家、省文件要求確定特殊調整人群。 (一)普遍調整 普遍調整分為定額調整和定比調整兩部分。 定額調整:每人每月按照2009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即85元計發。 定比調整:2009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照本人2009年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4%定比計算調整額,調整額低于50元的按50元計發;2010年1-6月份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等因素核定的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4%定比計算調整額,調整額低于50元的按50元計發。 (二)特殊調整 1、符合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1953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和原工商業者條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加發50元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兩個以上增發條件的離退休人員,不重復加發。 2、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經本次調整后仍未達到我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1059元/月)的,按1059元/月計發。 3、企業離休人員和原市直行政性公司退休人員,根據上述辦法調整后,按照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兩項待遇相加總額不變的原則,相應沖減財政補貼金額,其養老金總額不變。 四、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五、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對廣大離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認真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組織實施。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強化養老基金征繳、規范市級統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力度補助養老保險基金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在2010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企業離退休人員手中,不得拖欠。具體調整落實情況,請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按附表要求填報,連同書面報告于2010年3月5日前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