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51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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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保險登記及基金管理 (一)生育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在生育保險《辦法》實施后30日內,新建單位在批準成立或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已參加生育保險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等單位,不再登記。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持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和《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等材料。經審核后,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到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企業單位到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改制或撤消單位應在改制或撤消后的30日內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二)繳費基數及比例 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以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作為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按規定不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國家、省、市規定的上月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0.9%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三)生育保險費的征繳 用人單位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繳納生育保險費。 1、機關事業單位于每月20日前到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企業單位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區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駐市內四區外商投資企業到市勞動保險事業辦公室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處辦理繳費手續。 2、參保單位職工及工資等發生增減變化時,應于當月10日前持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增減變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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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保險醫療待遇及支付 參保職工到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妊娠診斷、檢查、分娩、流、引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應持本人《勞動和社會保障卡》、《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未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的持結婚證,簡稱“一卡一證一冊”下同),刷卡確認生育保險待遇資格。其中,計劃內二胎生育的應同時持《生育證》。 (一)女職工計劃內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內,因妊娠和分娩發生的診斷費、檢查費、治療費、檢驗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符合生育保險基金統籌范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統籌項目及支付標準》(簡稱《統籌項目及支付標準》,下同)予以支付,超出部分個人自負。 1、 女職工早期妊娠診斷、檢查或初次妊娠檢查、診斷,應先到市或區定點婦幼保健機構進行,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同時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任選一家作為本人中、晚期妊娠檢查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一經選擇,原則上不予變更。市或區定點婦幼保健機構應于當日將職工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及《孕產婦保健手冊》信息通過網絡上傳給市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及時傳給定點醫療機構。 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只負擔一次的妊娠診斷、檢查費用,由定點婦幼保健機構與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結算一次。 2、女職工中、晚期妊娠檢查,應持《孕產婦保健手冊》到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未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的職工應先到婦幼保健機構補辦手續)。未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的職工和非本人選定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職工,發生的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負擔。中、晚期檢查結束后,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進行一次性結算。因特殊情況確需轉院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向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院申請,辦理轉院手續,同時予以結算。 3、女職工分娩,可在本人選定的中、晚期妊娠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分娩,也可選擇其他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分娩。生育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每月結算一次。 4、參保職工患妊娠期并發癥、分娩并發癥、產后產褥病癥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住院治療發生的診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負擔,定點醫療機構單獨向市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和結算。 參保職工生育行剖宮產遇有子宮肌瘤、卵巢囊腫、卵巢腫瘤等切除術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向駐區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增加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墊付,年終由醫療保險基金一次性劃撥生育保險基金。 (二)職工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 產術、引產術、絕育及絕育術后的復通手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統籌項目及支付標準》的定額予以支付,超出部分個人自負。 參保職工進行計劃生育手術時,應到具有相應服務資質的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進行。定點服務機構每月與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結算一次。 (三)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應于每月10日前將需結算人員的診療費填制《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診療費結算單》和《結算匯總表》,報送定點服務機構所在區的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參保職工患妊娠期并發癥、分娩并發癥、產后產褥癥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住院治療發生的診療費,報市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各經辦機構根據報送情況與計算機終端提供的數據進行審核,核定各定點服務機構的結算額,出具《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診療費結算撥付單》,并予以撥付。 (四)生育醫療費統一按《統籌項目及支付標準》的定額與項目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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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育津貼待遇及支付 (一)生育津貼待遇。女職工計劃內生育或計劃內懷孕流、引產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職工享受生育津貼期間單位工資(指繳費工資基數項目)停發。生育津貼以本人當年(或上月)生育保險個人繳費月工資基數除以30,作為一日應計發的生育津貼,按對應享有的天數一次性計發。其中,參保職工在享受生育津貼期間本人繳費基數發生變化的,生育津貼計發做相應調整。 (二)生育津貼的支付。生育津貼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職工應于分娩、或流、引產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書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證一冊”或生育證、書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及單位停發工資證明(女職工計劃內流、引產的應同時持所在單位簽發的《青島市城鎮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證明信》)等材料,按社會保險工作管理權限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參保職工申請生育津貼之日起7日內制作生育津貼領取存單。其中,企業單位職工由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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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管理 (一) 定點服務機構的確定。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管理。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包括定點婦幼保健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資格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定點服務機構的責任。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為參保職工提供生育、流、引產或計劃生育手術等服務時,應認真審驗“一卡一證一冊”,核準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資格,不得將不符合生育保險待遇資格的人員納入生育保險統籌金結算范圍。 各定點服務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應堅持首診負責制,嚴格執行《統籌項目及支付標準》和生育保險定點服務協議,切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定點服務機構為參保職工提供《統籌項目及支付標準》外項目服務,應征得職工或其家屬簽字同意,費用由個人負擔。否則,費用由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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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一)欠繳生育保險費的單位職工,在欠費期間發生的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由單位負擔。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應按參保職工享有的診療項目診療和收費,并制作《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診療費結算單》,由職工交由單位保管。欠費單位整體補齊生育保險費后,按規定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二) 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但長期駐外地工作人員、探親或 準假等外出人員,到本級統籌區域外醫院進行《統籌項目及支付標準》范圍內項目診療或生育時,參保職工應持單位出具的外地診療或生育申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手續,并領取《青島市城鎮職工(轉本級統籌區域外)診療介紹信》。由接診醫院按要求填寫并蓋章,參保職工持上述《青島市城鎮職工(轉本級統籌區域外)診療介紹信》和醫院開具的費用收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其中,患妊娠并發癥或產時并發癥,還要出具診療或出院小結、雙處方、費用明細清單等。 費用結算標準:在青島市所屬五市及嶗山區、黃島區和城陽區診療生育的,按當地診療費結算標準執行;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外縣級城市診療生育的,按青島市五市平均診療費結算標準執行;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外地級及以上城市診療生育的,按市內四區診療費結算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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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內四區,其他區、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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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實施細則與以前生育保險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規定執行。青勞[1995]202號、青勞[1996]82號、青勞[1996]191號、青勞[1997]48號、青勞[1999]101號、青勞險[1999]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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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實施細則自2003年4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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