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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服務承諾制 一、為進一步規范本局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公共服務行為,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務質量,根據《廣州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范試行規定》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本局機關和屬下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下稱屬下單位 及其公務員。 三、服務承諾制度是通過標準確定、組織實施、監察投訴、處理終結和上級監控等各個環節形成一個完整系統,將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統一起來的服務全過程的監督。 四、本著“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為宗旨,局機關各業務處室和屬下單位結合本單位所負責的具體業務應做出以下承諾: 一 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勞動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行政、公正執法。 二 按照“簡化手續,減少環節,縮短時限”的要求,推行政務公開,簡化和規范辦事程序,實行首問首辦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 三 倡導文明辦公,掛牌上崗,著裝整潔,禮貌待人;使用文明服務用語;真心實意為群眾服務。 四 全系統勞動保障人員嚴格執行政令,恪守職業道德,廉潔自律,清正廉明,反對以權謀私、以崗謀私,做到:不接受企業和群眾的宴請、禮金、禮品和有價證券。 五 完善監督制度,強化行政監察,設立投訴舉報電話:83318367,對群眾投訴的問題認真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舉報人。 五、違諾必須追究。對于違反服務承諾的當事人,要嚴肅追究責任。 一 違諾第一次,給予批評或誡勉教育,向當事人賠禮道歉。 二 違諾第二次,給予通報批評。 三 違諾第三次,給予行政處理或調離工作崗位。 六、凡違反本制度而被有效投訴的,按《廣州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范試行規定》第九條 第(二)款規定處理。 七、有效投訴的認定按《廣州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范試行規定》中第六條 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有效投訴受理及認定辦法》。認定投訴和處理違規行為由本局人事處和監察室(機關黨委辦)負責。 八、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