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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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職工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且無考勤要求,需要機動作業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崗位,可以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對企業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揮等領導職責的高級管理及從屬服務崗位,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分(子)公司經理、公司負責人、高管秘書、高管司機等;一般不包含企業中層管理崗位; 2.勞動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且無考勤要求的技術、研發、創作、售后服務等崗位; 3.需要機動作業、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時間的外勤、推銷、長途運輸、汽車服務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等崗位; 4.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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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或受季節、資源、環境和自然條件限制等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可以采用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崗位,可以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石油、石化、金融、電信、電力、燃氣、供水、供暖、物業、物流、醫藥、安保、住宿餐飲、批發零售、文體娛樂等社會公眾服務行業中需連續作業的崗位;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漁業、制鹽、制糖、旅游、船舶、環衛、房地產等受季節、資源、環境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集中作業的崗位; 3.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崗位; 4.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實行輪班作業的崗位; 5.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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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特殊工時工作制審批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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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以下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批準: 1.生產經營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行政區域內并在市以上(含市)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注冊登記,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及以上的用人單位; 2.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在市級有關部門登記、批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 3.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在本市有重大影響并應當由市級批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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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同一用人單位準予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審批決定的有效期限為:首次批準有效期限1年;第二次批準有效期限2年;第三次可根據用人單位前兩次執行情況給予無期限有效許可。 對于無期限有效的,被許可用人單位應每兩年向許可機關報告一次執行情況。許可機關有權根據用人單位執行情況重新確定許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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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換發三證合一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申請時無需再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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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團公司已經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且已包括其下屬公司崗位的,下屬公司可直接適用,無需另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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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或者變更名稱等情況的,應當重新申請或變更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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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特殊工時工作制執行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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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工單位需要在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準予行政審批決定書》復印件送勞務派遣單位,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崗位、人數、勞動定額標準、工時考勤、休息休假和勞動報酬等內容;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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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收到《準予行政審批決定書》后,應在3日內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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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許可機關報告的執行情況必須經工會和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職工(少于20人的應全部職工,超過20人的應至少20名職工代表)簽字并單位蓋章。執行情況應包括本單位特殊工時工作制實施方案,工時與休息休假統計情況,加班費支付情況等,如有涉及執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相關的勞動監察、仲裁、司法等案件一并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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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特殊工時工作制管理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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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季度匯總全市特殊工時工作制審批情況在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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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審批部門每季度將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名單通報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納入勞動保障日常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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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納入“雙隨機”檢查企業名錄庫,并在年度內實施隨機抽查檢查,查處情況及時通報行政許可部門,并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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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違反特殊工時工作制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拒不整改或受到行政處罰后拒不執行的用人單位,不再批準其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大人社發〔2014〕109號)繼續施行,但其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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