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行業實行技師和經營師聘任制是在中藥工業高級技術工人和中藥商業經營業務的高級工人中實行技術(業務)職務的一項重要政策。它對于鼓勵工人鉆研技術業務,不斷提高技術業務素質,穩定工人隊伍,發揮高級技術工人和高級經營人員的作用,適應經濟建設需要,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發布的《關于實行技師聘任制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參照國家醫藥管理局國藥聯人字(87)第762號和國藥人字(88)第126號文件的有關精神,并結合中藥行業的實際情況,現對中藥行業實行技師和經營師聘任制的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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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在貫徹執行《暫行規定》時,必須加強領導。要明確技師是在高級技術工人中設置的技術職務,不是技術稱號,不是高級技術工人的普遍晉升,必須嚴格按照任職條件、考核標準、比例限額,并根據生產崗位的實際需要,在技術、業務比較復雜的工種(崗位)的技術工人中進行考核、聘任。 技師聘任制的工作,應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后,再逐步推開,切不可一哄而起,放任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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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藥行業是特殊行業,實行技師聘任制的工種(崗位)范圍,要在原國家醫藥管理總局頒發試行的《中藥人員業務技術等級標準》中技術復雜的工種(崗位)中實行,目前,要在技術等級線達到工業七級以上(按初、中、高分級達到高級)的工種(崗位)中實行。具體工種(崗位)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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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師的名稱: 中藥行業中從事中成藥生產和中藥飲片加工炮制的技師,統稱為“中藥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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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藥技師的比例限額,各地區、有關部門應控制在實行技師聘任制工種(崗位)的中藥技術工人總數的百分之二以內。在中藥行業內部,可根據單位和工種(崗位)的性質、特點、類型及不同情況調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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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聘中藥技師實行職務津貼。津貼標準按每人每月二十元核定。具體標準,在國家下達的增資指標內,由聘任單位根據不同工種(崗位)的技術業務復雜程度、責任大小、勞動強度等情況,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內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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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聘中藥技師可享受所在單位工程師等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有關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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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藥行業內,屬于其它行業歸口管理并列入技師聘任制范圍的工種(如電工等),實行技師聘任制按照有關行業歸口部門的實施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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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藥技師的考核、評審工作,地方所屬單位在當地勞動部門組織指導下,由中藥管理部門的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負責。未成立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的,可成立技師考評組織,負責技師的考核、評審工作。基層單位也應設立相應的組織,在主管部門考評組織指導下開展工作。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直屬單位,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也可委托當地中藥管理部門在勞動部門綜合指導下負責考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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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藥技師的任職條件: (一)遵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技工學校或其它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或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種(崗位)技術業務等級標準中高級工的專業技術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技能或業務工作的經驗; (四)具有豐富的中藥技術業務實踐經驗,能夠解決本工種(崗位)各環節關鍵性的疑難問題,有較突出的工作實績; (五)具有輔導講授本工種(崗位)技藝和業務知識,培訓中級工以上技術業務人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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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對長期從事中藥生產第一線技術工作,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老工人,學歷要求可以適當放寬,專業技術的考核,重點放在實際技能和解決疑難問題的能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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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根據經營業務崗位的需要,在中藥商業經營業務崗位的高級工人中實行經營師聘任制,其職務名稱為“中藥經營師”。實行中藥經營師聘任制的比例限額、津貼標準和福利待遇等問題,按本規定中實行中藥技師聘任制的有關辦法和國家醫藥管理局《關于醫藥行業中醫藥商業實行經營師聘任制的通知》的精神執行。中藥商業企業中兼營西藥的人員可按照本實施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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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可按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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