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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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作用,促進人才合理流動,以振興本市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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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需要流動的人員。 中等專業學校、中學、小學的教師和醫院護理人員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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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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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規定的用語:人才,是指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人員。辭職,是指辭去全民所有制的公職。人事行政關系掛靠,是指通過辦理人事調動手續,將人才的人事檔案、行政關系掛靠在政府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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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才流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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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人才流動必須服從和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國營大中型企業科技攻關項目的需要,必須充實和加強農業第一線的科技力量,鼓勵和支持人才到邊遠地區、貧困地區、艱苦工種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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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人才流動必須按照人事管理權限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不允許未組織批準,未辦理手續而擅離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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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區內的單位不得到市屬縣(含番禺市,下同)和邊遠地區招聘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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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和中等技術學校畢業生分配到工作崗位后,在國家規定的見習期內,不允許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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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由單位出資培訓的各類大中專畢業生,必須為出資單位連續服務滿五年后,才允許流動。對服務期未滿要求調整的,接收單位應向調出單位補償一定的培訓費。補償標準按在單位服務的年限,以每年遞減培訓費20%的比例計算。對服務期滿后進行流動的,調出單位不得再索取培訓費。 對自費學習的人員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調整或調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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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凡在本市(縣)內招聘人才的,須經市(縣)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或勞動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在社會上招聘人才,各新聞單位一律不得受理刊發有關招聘人才的啟事(廣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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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在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允許人才從事業余兼職工作,允許人才以技術入股的形式,在鄉鎮(區街)企業、集體企業、民辦科研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參與科技項目的開發。 業余兼職不使用原單位的生產設施、技術資料、儀器,其兼職收入歸個人所有;利用工作時間從事兼職或使用原單位的生產設施、技術資料、儀器的,須經單位同意,所得收入由原單位和個人商定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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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離退休人員,可接受聘請從事技術指導、培訓、講學等工作。其離退休金由原單位按規定發給,技術津貼、生活津貼等費用,由聘用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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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在集體所有制單位范圍內進行調整;對在集體所有制范圍內無法調整的,可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按照專業對口、用其所長的原則,選聘為合同制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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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電大、夜大、業大、函大、職大畢業生,國家不包分配的自費大中專畢業生,可到市、區(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登記進入社會人才資源庫,擇優聘(錄)用,或由用人單位直接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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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人才因流動問題與本市單位發生爭議的,應通過協商的辦法解決,協商不成,由所在單位的上級人事部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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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在開展人才流動工作中,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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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辭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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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辭職: (一)國家和省、市(區縣)重點工程、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大中型企業的業務骨干,以及所承擔任務未完成的; (二)正在從事國家機密工作的,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三)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或批準,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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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辭職人員經各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批準,重新參加工作的,其辭職前和錄用工作后的工齡可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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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辭職人員凡經單位出資培訓的,如個人與單位訂有合同,培訓費問題可按合同規定辦理;沒有簽訂合同的,單位可適當收回培訓費,收回標準按培訓后回單位服務的年限,以每年遞減培訓費20%的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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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根據人事管理權限,凡申請辭職的人員,應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所在單位在接到辭職書面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用出批復,逾期未予批復的,申請可向上級主管單位人事部門申請辦理辭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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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要求辭職的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職,有關單位應支持人才合理流動,對有意刁難、打擊申請辭職人員者,應給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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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離職人員,任何單位一年內不得錄用。 擅自離職人員如重新參加工作,其工齡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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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辭職人員不得私自帶走屬原單位的科研成果、內部資料和設備器材等,違者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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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事行政關系掛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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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凡應聘到集體企業、鄉鎮(區街)企業、三來一補企業、中外合作、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國內聯營企業、私營企業、辦事聯絡機構、民辦科研機構工作的在職人員、應屆大中專畢業生、軍隊轉業干部,因聘請單位及主管部門不能接收其人事行政關系的,可掛靠到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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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凡人事行政關系掛靠在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的,其原所有制身份不變,工齡連續計算,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辦理轉正、定級、檔案工資調升、職稱資格評定、出境(國)政審等事宜。 非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不得更改、調整上述人員檔案工資。用人單位接收上述人員時,對由非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擅自更改、調整的檔案工資,一律不予承認,并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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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事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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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全民所有制干部辭職、辭退后未就業或出國未歸的,其人事檔案可由其戶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也可由其原單位管理;再行就業的,其人事檔案應轉至具備管理條件的有關管理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管理;不具備管理條件的,應轉至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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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國家不包分配的自費大中專畢業生及自謀職業、放棄國家統分資格的高等院校、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統一由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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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人事檔案凡在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的待業人員,由勞動行政部門屬下的各級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協助做好其管理和推薦就業工作。待業人員在申請辦理出境(國)探親、旅游、自費留學、定居和辦理就業登記、領取待業證、招工招干時,經憑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出具的《廣州市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保管證明書》,方可到公安、勞動、人事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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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非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得承擔本規定第二十四、二十六條規定人員的人事檔案、人事行政關系的管理工作(人員仍由其原單位管理的除外)。違者,應予以取締,并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對非政府人事部門機構或個人所出具的任何人事關系證明材料,一律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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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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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人才流動中的辭職、人事行政關系掛靠、人事檔案管理等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市人事局根據本規定另行具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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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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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一九八六年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廣州市專業技術人員合理流動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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