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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3]102號)精神,切實做好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管理工作,經請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隨軍配偶”),由軍人所在單位出具正師級(含)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和后勤機關批復的《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補貼審批表》及《軍人配偶隨軍審批表》復印件,同時提供軍人配偶本人《居民身份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及人事檔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還應提供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終止領取失業保險金證明。經最后一次繳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隨軍配偶”,按照國家和省的關于跨統籌范圍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資金轉移辦法,辦理轉出手續。 負責辦理職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資金轉出手續的軍隊政治機關和后勤機關同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銀行開戶名稱、開戶銀行及銀行帳號。 二、符合條件的“隨軍配偶”,原在就業期間其單位和個人未繳納或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由其原所在單位和個人予以補繳。未補繳的補繳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再予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三、停止享受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基本生活補貼和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補貼待遇的人員,在我市就業后,應當依法參加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并由軍人所在單位后勤機關按照國家和省的跨統籌范圍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資金轉移辦法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辦理轉入手續。“隨軍配偶”在軍隊期間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后的繳費年限、與轉入后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四、正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尚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隨軍配偶”,在其停繳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結束前,不得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資金轉移手續。 五、本通知同時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