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鎮居民和農民工的醫療保障體系建設是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是實現社會公平和適應當前就業形式多樣化的重要制度保證。通過完善政策,科學設計城鎮各類人員醫療保障的方式和標準,不斷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保障城鎮居民和農民工的基本醫療需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十一五規劃”和勞動保障部的要求,現就城鎮居民和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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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建和諧社會,積極將城鎮居民和農民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 (一)要將城鎮職工家屬、失地農民、十八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在校大中專學生和十八周歲以上無業居民及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以下簡稱城鎮居民和農民工),逐步納入到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二)城鎮居民和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相掛鉤的原則。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的基礎上,區分不同人群類別,充分調查分析其基本醫療需求和平均醫療費支出的基本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和管理辦法,在統一制度框架下對不同人群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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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堅持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政策 (三)各統籌地區要根據當地的醫療消費水平和城鎮居民的實際承受能力區分不同人群分別確定繳費標準,可按額度也可按比例繳費。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或住院醫療保險統籌,繳費標準可參照當地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及只建統籌基金的繳費水平確定,繳費基數可參照當地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核定。城鎮居民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四)各統籌地區要根據城鎮居民的繳費情況,確定相應的待遇支付標準,并采取對不同的人群在具體政策上體現差異等激勵措施,促使城鎮居民連續足額繳費。對有繳費能力的,可按當地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標準繳費,建立個人賬戶;其他城鎮居民可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賬戶,用于支付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并根據繳費標準不同在報銷比例上確定相應的待遇支付標準。對繳費能力較低的人群,可適當降低繳費額度或繳費比例,但一般繳費最少不低于當地當年參保職工平均繳費額的50%,其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也不能低于當地參保職工統籌金平均支付標準的50%。參保人員同時要參加大額醫療費補助。要明確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合理確定參保時限、繳費年限,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各類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對于有就業能力的城鎮居民,要根據城鎮居民就業形式多樣化和不穩定等特點,明確醫療保險關系變更的轉移、接續辦法,保證城鎮居民參保政策的連續性。 (五)根據城鎮居民結構復雜的特點,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針對不同人群特點確定具體的繳費辦法。在校大中專學生,由學校和個人共同繳費參保,并根據招生性質不同,明確醫療保險費來源渠道;有條件的行業和單位的職工家屬,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在校中小學生可適當降低繳費標準,以學校為單位由個人繳費參保;其他無業居民,也可以家庭為單位繳費參保。對已經參加商業保險的要做好與醫療保險的銜接工作。對一次性領取失地補償金的失地農民,要按照當地城鎮居民參保的有關政策預留出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參保。對城鎮低保家庭和有特殊困難的群體由統籌地區爭取地方財政適當補貼或通過建立城鎮醫療救助制度解決。 (六)各統籌地區要抓緊解決農民工的醫療保障問題。有條件的地區可先將在建筑業、采掘業、餐飲、家政等服務行業和單位穩定就業并已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失地農民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對季節性、臨時性就業的農民工可按靈活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納入參保范圍,主要采取建立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合理確定繳費率和待遇支付標準,主要由用人單位繳費參保。農民工也可自愿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七)切實保障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權益。各統籌地區要統一執行現行的醫療保險相關政策,使參保人員按照當地的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享受同等的醫療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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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化醫療保險管理,提高醫療保險服務水平 (八)對參保的城鎮居民居和農民工,本著就近就醫、方便就醫、減少就醫成本的原則,合理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并引導參保人員充分利用社區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辦法,進一步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做到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直接結算,減少參保人員的就醫購藥環節,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辦理轉診手續和醫療結算服務。 (九)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作用,在街道社區設立醫療保險服務網點,委托其辦理參保登記和業務咨詢。利用銀行、郵政儲蓄所等社會窗口,委托辦理繳費手續,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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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統籌協調,穩步推進城鎮居民參保工作 (十)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努力爭取當地政府支持,積極宣傳城鎮居民和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主動協調學校等各單位,爭取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和配合,為做好城鎮居民和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十一)各統籌地區要認真組織做好城鎮居民和農民工醫療保障等基本情況的調研和測算工作,在此基礎上,于六月底前制定出臺城鎮居民和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并制定重點突出、措施得力的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要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予以分析研究,總結經驗,完善政策,積極穩妥地將城鎮居民和農民工逐步納入醫療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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