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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17〕4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調整全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從2017年12月1日起,將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010元、1800元、1660元三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8.4元、16.5元、15元三檔。其中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和寧波保稅區、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游度假區最低月工資標準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8.4元。 奉化區、余姚市、慈溪市、寧?h、象山縣和寧波杭州灣新區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選擇確定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予以公布,并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寧波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