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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統一和規范全省城鎮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辦法
2009-09-29 晉人社廳發[2009]62號 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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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關于統一和規范全省城鎮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辦法》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續繳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大型企業:
近年來,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對推動我省改革開放、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有一些單位和職工應參加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繳、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不統一、不規范。為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關于統一和規范全省城鎮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辦法》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續繳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和規范全省城鎮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繳、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政策,是完善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對維護職工權益、推進省級統籌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認真學習補繳、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具體政策,把握精神實質和關鍵環節,嚴格執行政策,確實把好事辦好。
二、補繳和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事關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和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市必須嚴格執行全省統一的政策規定,嚴肅工作紀律,嚴禁自行出臺養老保險“土政策”,凡與國家和省現行政策不符的要及時予以糾正。省廳要在2009年第四季度組織一次專項檢查,凡發現有弄虛作假及其它違規行為的,一律嚴肅處理,并追究當事人責任。
三、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宣傳工作,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統一政策宣傳口徑,讓參保單位和職工更好地了解有關政策和內容。各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在規定的參保補繳期限內設立專門的服務窗口,為參保職工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要設立專線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四、各地要及時了解和跟蹤政策執行情況,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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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和規范全省城鎮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人員范圍和條件 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內目前仍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且在崗工作,并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應參加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職工,或中斷繳費未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單位職工,單位和職工如有補繳的意愿和能力,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具有我省戶籍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本人自愿,也可以參照本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補繳基數、比例及相關問題 (一)補繳基數和比例。 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和人員,均以補繳時前三年(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的60%為基數,單位人員單位按20%、個人按8%的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算公式:單位年補繳費為(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 個人年補繳費為1050元〕。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上述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繳總額為月補繳費用乘以實際補繳月數。單位和個人補繳部分應一次性全部繳清,不再征收滯納金和利息。單位和個人補繳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別負擔。 (二)個人賬戶和繳費工資指數 補繳費用全額到位后,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前三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的60%為基數,按8%的規模為職工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今后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按上述辦法補繳期間歷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均統一認定為0.6,并在其個人賬戶信息中作特別標記。 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起始時間和繳費年限認定問題 符合補繳條件的人員,其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起始時間和繳費年限認定,執行以下規定。 (一)原國有、集體企業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2年1月起補繳;1992年1月之后參加工作的,可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 (二)原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即從城鎮招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從正式錄用為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月起補繳。 (三)城鎮企業的原固定工、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5年1月起補繳;1995年1月后參加工作的,從本人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 (四)具有我省戶籍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1998年7月之前從事個體工作和靈活就業的,從1998年7月起補繳;1998年7月之后的,按實際從事個體工作和靈活就業之月起補繳。但一次補繳的年限不得超過10年。 上述后三類人員的繳費年限均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沒有繳費的工作年限不得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四、補繳工作流程 辦理補繳的單位和個人提出書面補繳申請,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需補繳人員基本情況(包括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招工錄用手續、勞動合同、職工原始檔案等)認真審查,并核實補繳年限和金額,填制《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備案表》。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批準后,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相關事宜。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補繳手續可從簡。 五、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補繳養老保險費政策屬一次性優惠政策,執行時間全省一律截止到2009年底。 本辦法下發前已按當地規定辦理參保補繳手續的企業或個人,不再按本辦法規定重新更改。 各市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統一按本辦法執行;今后國家有新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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