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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屬企業各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繼續做好2008年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工作的通知》(浙勞社勞薪〔2008〕105號)文件精神,對2008年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繼續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繼續做好工效掛鉤工作,指導、督促企業完善職工工資增長機制,使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增長與經濟效益增長保持合理關系,保證企業工資分配工作順利進行。 二、各地要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工效掛鉤方案,對2007年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當于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企業,應將其浮動比例下調至0.6以下。 三、凡符合條件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國資委監管企業除外),其2008年工效掛鉤基數和清算由同級勞動保障局和財政局審核。 四、實行工效掛鉤企業的工資基數和利潤基數原則上以上年工效掛鉤清算實績數為基數。對2007年清算利潤與審計利潤有差異的,取上述兩者中利潤較大數,作為2008年核定企業利潤基數。 五、工效掛鉤企業原則上實行增人不增資,減人不減資。對當年招收錄用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和復轉退役軍人,當年發生的工資額按實單列,次年調整工效掛鉤基數。 六、非國有控股企業不再實行工效掛鉤政策,企業應按照《公司法》、《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職工代表協商確定職工工資,并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七、實行工效掛鉤的市屬企業在2008年11月31日前將《2008年企業工效掛鉤基數核定表》(見附件1)報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核定。 八、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參照本通知的有關精神,并結合當地實際,嚴格執行工效掛鉤政策,切實做好2008年企業工效掛鉤工作。 附件:1. 2008年企業工效掛鉤基數核定表 2. 2008年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總額清算表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