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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企業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9號令)和《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的通知》(浙勞社勞薪[2001]76號)精神,結合杭州市實際,制定如下試行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轄區內的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以及其他類型企業。 二、工資集體協商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資協議,是指通過集體協商專門就企業內部工資事項簽定的專項集體協議書。已訂立企業集體合同的,工資協議作為企業集體合同的附件,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所稱“工資”,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企業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以各種工資分配形式支付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包括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支付給職工的福利費用、勞保費用及其他非勞動報酬收入。 (二)依法訂立的工資協議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工資協議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工資協議。 (三)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工資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工資協議規定的最低標準。 (四)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資協議進行審查,對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工資集體協商代表 (一)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應按法定程序產生。參加集體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應當相等,每方為3-10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分別擔任企業方與職工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當書面委托1名代表擔任。雙方其他代表分別是由企業和企業工會委員會確定。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方代表在企業所在的地方工會或產業工會指導下由職工民主推舉產生,并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過半數同意。職工方首席代表由參加工資協商的職工方代表推舉產生。 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資集體協商期間輪流擔任協商會議執行主席。協商會議執行主席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組織協調工作,并對協商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協商雙方均可書面委托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雙方應另行共同確定1名記錄員,負責協商事項的記錄。 (二)職工方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職工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得因協商代表履行職責而給與不公正待遇。 (三)協商代表一經產生,必須履行其職責。在工資協議簽定之前,雙方應當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并向對方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其中屬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或者屬于企業秘密的,雙方不得失密、泄密。 (四)職工和企業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工資集體協商的提出方應向另一方提出書面的協商意向書,明確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等。另一方接到協商意向書后應于20日內予以答復,并與提出方共同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雙方有義務按照對方要求在協商開始前5日內,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 (五)經集體協商達成一致的工資協議草案,應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審議。協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由企業行政方制作工資協議文本。工資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成立。 四、工資集體協商內容 (一)工資協議的期限。一般為1-3年 (二)內部工資分配制度。要建立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如崗位工資制、崗位效益工資制、崗位薪點工資制和崗位等級工資制等。 (三)工資標準的確定。要進行科學的崗位設置、定員定額和崗位測評。要以崗位測評為依據,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本企業的工資水平,合理確定崗位工資標準和工資差別。提高關鍵性管理、技術崗位和高素質緊缺人才崗位工資水平。 本企業最低工資的確定,不能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以下4項內容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織部分:1.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即加班加點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3.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伙食補貼;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四)工資分配形式。根據企業生產的經營特點,可采取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浮動工資、營銷收入提成等形式。工資分配應與職工的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掛鉤,建立重實績、重貢獻的分配激勵機制。 (五)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確定的主要依據: 1.本企業上年度實現利潤增減情況。 2.本企業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3.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 4.當年度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5.地區、行業當年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6.地區、行業、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 7.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8.上年度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9.國家有關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 (六)工資支付辦法: 1.用人單位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給職工本人工資,并向職工提供1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2.工資必須在協商雙方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單位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對于在1個月之內提供臨時性勞動或完成某項具體工作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在完成勞動任務后及時支付相應的工資。 3.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除職工的工資。因職工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職工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加班加點工資支付: (1)加點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加點的,應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其工資。 (2)公休日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在公休日加班而又不能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其工資。 (3)法定假日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職工在法定假日加班而又不能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其工資。 (4)實行計件工資的職工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分別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工資。 5.用人單位對職工的婚喪假、探親假、產假、計劃生育假、年休假、病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為更有效的指導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依法簽定較為規范的工資協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市總工會擬制了工資協議參考文本,供企業在簽定工資協議時參考。 五、變更或終止工資協議的條件和程序 (一)工資變更或終止的條件: 1.工資協議訂立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2.工資協議依據的政策發生變化。 3.企業體制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4.不可抗力的外因。 5.當事人一方違約,使工資協議部分或全部履行成為不必要。 6.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變更或解除的。 7.協議期滿或雙方約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出現時。 出現上述任何一種情形時,雙方或單方當事人可以變更或終止工資協議,除此以外,當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隨意變更或終止工資協議。 (二)工資協議變更或終止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說明需要變更或終止的工資協議條款、理由與條件。 2.在工資協議期限內,一方就工資協議的執行情況和變更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經協商一致后,由企業在7日內將變更修改后的工資協議或終止工資協議的說明書提交給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3.新工資協議成立,原工資協議或原工資協議的有關條款即行終止。 六、工資協議審查 (一)工資協議簽訂后,企業應于7日內將工資協議報送縣(含縣)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企業需同時上報的資料包括:企業工資協議申報表、工資協議及說明、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協商原始記錄、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復印件(無勞動合同的附工作證復印件)。以上資料均一式三份,并裝訂成冊。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收到工資協議后,應予以登記、編號、在15日內對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資格、工資協議條款內容的合法性、簽訂程序等進行審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工資協議有修改意見,應將修改意見在《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中通知協商雙方。雙方應就修改意見及時協商,修改工資協議后,應重新報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工資協議審查完畢,應及時向協商雙方送達《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工資協議即行生效。經審查生效的工資協議由企業抄送企業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 工資協議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送15日后,協議雙方未收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視為已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該工資協議即行生效。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使用全省統一格式。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做好工資協議審查、存檔工作。 (三)協商雙方應于5日內將已行生效的工資協議以適當形式向本企業全體人員公布。 (四)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情況下每年進行1次。職工和企業雙方均可在原工資協議期滿前60日內,向雙方書面提出協商意向書,進行下一輪的工資協商,做好新舊工資協議的相互銜接。在新的工資協議生效前,原工資協議繼續執行。 七、工資協議爭議的處理 因履行工資協議發生的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01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