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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繼續辦理再就業優惠證的通知
2009-05-31 深圳市勞動保障局 深勞社[2009]49號 廣東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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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勞動(人力資源管理)局、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辦: 根據《深圳市地方稅務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稅發〔2009〕147號)精神,為落實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促進失業人員實現就業,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繼續按原規定辦理《再就業優惠證》!对倬蜆I優惠證》審批截止期至2009年12月31日,失業人員于2009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請的,《再就業優惠證》的有效期追溯到2009年1月1日。 請遵照執行。 |
附件: |
深圳市地方稅務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深地稅發[2009]147號 各基層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通知》第二條中的“定額標準”暫按《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06〕42號)執行,即定額的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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