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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參加革命年限確定及有關問題的復函
2003-04-22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豫勞社養老[2003]20號 河南省 |
內容: | 平頂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兩次間斷年限合并計算超過三年問題的請示》(平勞社養老〔2002〕2號)收悉,F函復如下: 你們所請示的問題,涉及三個方面情況:一、屬于享受什么待遇;二、參加革命工作年限的確定;三、工作年限及連續工齡的計算。 屬于享受建國前離、退休待遇的,是干部身份的,應按中組發〔1982〕11號文件規定辦理。是工人身份的,應按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辦理。在具體執行中,凡間斷年限累計超過三年的,均不得享受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離、退休待遇。對于參加革命工作年限的確定。應按豫勞人老〔1986〕2號、豫勞人老〔1988〕1號文規定辦理,屬于個人原因中斷的,應從第二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起確定;屬于組織原因中斷的不受中斷三年限制,應在扣除間斷年限后,將間斷前和間斷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工作年限,參加工作時間應從第一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起確定。對于參加工作年限及連續工齡的計算,應按豫勞人險〔1988〕第4號文件規定辦理。凡建國前在私營企、事業單位工作,建國后轉為公私合營或國營以后,仍在該單位工作的,其參加工作年限從1949年10月1日算起,連續工齡的計算,應從其實際參加該單位工作之日起計算。 上述三種情況要區別對待,按有關政策規定,慎重辦理。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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