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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切實維護企業單位和職工合法權益。現就我市企業單位補繳失業保險費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凡原已參加失業保險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因存在應保未保人員需要補繳失業保險費的,可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補繳申請,經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按補繳時的失業保險費繳納標準補繳失業保險費。 二、1992年7月1日起已參加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其固定工92年7月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 三、1992年7月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2年7月1日后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其固定工失業保險費必須補繳至1992年7月1日,其1992年7月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方可視作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合同制工人應嚴格按其合同期限繳納或補繳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根據其失業前本人及所在單位繳納或補繳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 四、1992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未能同時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可自養老保險費開始繳納之月起補繳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根據其失業前本人及所在單位繳納或補繳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 五、1999年1月1日起連續足額繳納或補繳失業保險費的事業單位固定工,其1999年1月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齡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應嚴格按其合同期限繳納或補繳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根據其失業前本人及所在單位繳納或補繳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 六、未能按有關規定全員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申請補繳失業保險費。不補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事業單位須上報參加失業保險人員名單,作為審定職工失業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依據。 溫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