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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各類用人單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寧政發[2006]7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寧財社[2006]273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范圍、對象及標準 各類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崗位補貼。本辦法所稱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寧政發[2006]76號文件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七類人員。 二、補貼期限 崗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但未到期的,按此辦法執行,補貼期限合并計算,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三、申報核撥 (一)申報 符合申報條件的用人單位,在季度終了后向所在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寫《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單位申請政府補貼承諾書》;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提供《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或民辦非企業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享受崗位補貼人員花名冊》; 4、下崗失業人員持有的《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5、就業困難人員有效證明; 6、用人單位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且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7、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險費繳納證明; 8、銀行基本帳戶。 (二)初審 區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后,負責對用人單位和招用人員條件的認定以及申報材料的初審,將符合條件的錄入勞動保障信息系統,匯總后報市勞動保障部門。 (三)審核 市勞動保障部門對各區上報的材料予以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材料匯總后送市財政部門。 (四)核撥 崗位補貼資金從市、區就業再就業資金中列支。補貼資金的撥付與管理按南京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寧財社[2006]273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管理監督 (一)崗位補貼必須按規定據實申報,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取消補貼申請資格,追回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對享受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和個人進行跟蹤服務,及時掌握享受補貼人員的變化情況,發現不符合補貼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個人要及時上報區勞動保障部門。 (三)對街道勞動保障所上報的情況,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享受補貼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不予申報。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在享受崗位補貼政策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上記載補貼享受情況;對已享受或正在享受補貼的用人單位和個人,要進行復核,到期的,要及時辦理終結手續,未到期的,按此規定繼續享受剩余期限的補貼。 (四)市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聯合對補貼申報、審核、資金撥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原十區按本《辦法》執行,其他區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地方實際,自行制定補貼辦法,并報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六、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審批截止時間為2008年底,原寧勞社辦[2003]25號文件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