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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以及廣東省勞動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04〕85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在本市就業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注冊地或生產經營地在本市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而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農民工先行參加工傷保險。 二、用人單位已為農民工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不得停保轉為單獨參加工傷保險。對逃避參加其他險種的用人單位,按《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第四章 的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查處。 三、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工傷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