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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4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作的意見》(粵府[2006]97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本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問題通知如下: 一、注冊地或生產經營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遵照本通知規定的辦法先行辦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二、新的建設項目(含改、擴建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在工程總預算中造價中單獨列項,并作為專用款項在開工前一次性撥付給施工總承包企業或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統稱“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以總承包單位為名稱存入銀行帳戶,并同時注明建設項目名稱。 三、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按規定應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工程招標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中應包含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的內容,其工傷保險費按《中標通知書》確定的中標價的20%(工資基數)的1.5%確定。 (二)按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投標的建設項目,其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價款的20%(工資基數)的1.5%確定。 四、總承包單位持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以及銀行存款回執,在注冊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市、區或縣級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建設項目《社會保險登記證》,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的社保經辦機構所在地的地稅部門按建設項目名稱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單位應當督促總承包單位或直接發包的施工企業及時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五、總承包單位應當完善建設項目中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分包合同關系,并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次月起,每月將該項目施工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變化情況向社保經辦機構備案。 六、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時,提供的“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材料中,應當包括注明建設項目名稱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和建設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繳費憑證。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按規定工程投資限額以下不需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小型工程,建設單位也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撥付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給總承包單位,由其在開工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 七、建設工程項目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工期作為工傷保險期限,合同工期內不能竣工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批準的延長合同工期期限到社保經辦機構備案后工傷保險期按批準的延長合同工期順延。與該建設項目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農民工,在工傷保險期內發生工傷的,按參保農民工對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八、建筑施工企業辦理《流動人員就業備案信息系統》錄入手續時,應同時將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信息資料錄入“平安卡”管理系統!读鲃尤藛T就業備案信息系統》信息與“平安卡”是工傷認定時作為確認勞動關系、核實受傷時間與地點,以及工傷醫療跟蹤、建立工傷醫療檔案、第二次醫療期和舊傷復發期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與期限的憑證之一。在工傷保險期內已進入工地施工但尚未錄入《流動人員就業備案信息系統》與“平安卡”而發生工傷的職工,施工單位在提供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后,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九、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發包企業持總承包單位出具的建設項目《社會保險登記證》、受傷農民工《廣州市流動人員錄用備案花名冊》、“平安卡”,向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的市、區或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農民工所受傷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予以核發標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的《建筑業職工工傷證》。 十、農民工按本市政策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工傷保險待遇以其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統一按照農民工受傷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計發。 十一、領取定期待遇的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農民工和工亡農民工供養親屬,不受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的限制,由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持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建筑業職工工傷證》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社會化發放管理手續后,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五級至十級和未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農民工,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轉入本市其他參保建設項目的,由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建筑業職工工傷證》變更手續后,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在轉入本市其他參保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內,工傷農民工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要享受第二次工傷醫療期的,由用人單位憑《建筑業職工工傷證》核銷工傷醫療費。 工傷農民工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與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政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后,終止勞動關系與工傷保險關系,《建筑業職工工傷證》同時廢止。 十二、建設單位不按照本規定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撥付給總承包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收到建設單位撥付的專項費用不及時向地稅和社保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并向社會公布。 十三、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對建設項目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監察,對未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責令其限期參保,并依法進行查處。 十四、生產經營地在本市、在外地注冊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注冊地已參加工傷保險的,須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市、區或縣級市社保經辦機構提供已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有效證明;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按本通知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十五、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實際情況評估修訂。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