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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有關單位: 按照本輪省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新成立了一些部門管理的副廳級直屬機構,同時對一些副廳級機構的規格和管理方式進行了調整。經商省委組織部,現就省級副廳級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高定工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部門管理副廳級直屬機構和經省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副廳級事業單位,其局長(主任)、副局長(副主任)分別按正廳級機構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確定級別的基礎上高定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靠入相應的工資標準。 二、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部門內設副廳級機構,其正職不實行高定級別的政策;對其中設處的副廳級內設機構副職實行高定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靠入相應的工資標準,不設處的部門內設副廳級機構副職不予高定。 三、2006年工改后已實行高定級別的省紅十字會、省作家協會、省臺聯和省委巡視辦領導,繼續執行高定級別的政策。 四、對原已高定級別的人員,由于機構調整或工作調動后,不屬于高定級別的范圍,其原高定的級別予以保留。 五、已經實行高定級別的人員晉升職務后,從晉升職務的次月起執行新任職務的職務工資和相應的級別工資。原級別低于新任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職務的最低級別,如新任職務也符合高定條件的,在新任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基礎上可繼續予以高定一級。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以內的,晉升一個級別,級別工資逐級就近就高靠入晉升后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 六、按照本通知規定,新符合高定級別條件的人員,從下文之月起執行高定級別的政策。今后符合高定條件的人員,從正式任命職務的次月起執行高定級別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