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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6]15號)的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及執行類別調整為:一類區,由原690元/月調整為750元/月,適用范圍為南京市市區(不含原六合縣、原江浦縣);二類區,由原550元/月調整為620元/月,適用范圍為溧水縣、高淳縣、原六合縣、原江浦縣。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類別由一、二、三類調整為一、二類,高淳縣、原六合縣、原江浦縣由原執行三類區標準調整為執行二類區標準。明年原六合縣、原江浦縣區劃調整期結束,直接過渡到執行一類區標準。 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區,由原5.8元/小時調整為6.3元/小時;二類區,由原4.6元/小時調整為5.2元/小時。適用范圍同最低工資標準。 三、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第三條 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補足。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