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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級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遺屬的基本生活,使遺屬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的發展有所提高,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從2008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國有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575元調整為635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485元調整為535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440元調整為485元。
二、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為非農業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95元調整為330元;系農業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55元調整為285元。
三、上述補助費標準已考慮了各項物價補貼因素,執行后不再發放物價補貼。
四、調整后的上述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是否調整,由各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