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暫住人口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城鄉(xiāng)經(jīng)濟發(fā)展,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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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暫住人口系指十六周歲以上的在市區(qū)暫住的非市區(qū)常住戶口人員和在各縣建制鎮(zhèn)暫住的非本建制鎮(zhèn)常住戶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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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下列暫住人口均應依據(jù)本條例實施管理: (一)從事勞務和經(jīng)營活動的; (二)投靠親屬或其他人的; (三)探親、訪友、旅游、寄讀、培訓、就醫(yī)、療養(yǎng)的; (四)勞改、勞教、少教人員保外(所外)就醫(yī)或由勞改、勞教、少管單位批準探家的; (五)其他在市區(qū)或各縣轄建制鎮(zhèn)沒有常住戶口的。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和華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本市暫住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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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暫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 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 在本市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應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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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暫住人口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暫住地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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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留宿暫住人口或招聘暫住人口的單位、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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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公安派出所為暫住人口戶口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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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暫住人擬暫住三日以上不滿三個月的,應在到達暫住地三日之內(nèi)持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申領《暫住卡》。 暫住人擬暫住三個月以上的,應在到達暫住地三日之內(nèi)持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申領《暫住證》。 勞改、勞教、少教人員保外(所外)就醫(yī)或經(jīng)批準探家的,須在到達住地后二十四小時內(nèi)持所在勞改、勞教、少管機關的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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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已婚育齡婦女向登記機關申領《暫住證》時,還須持計劃生育查驗證明。 無計劃生育查驗證明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shù)赜媱澤芾聿块T,由計劃生育管理部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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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暫住人未領《暫住卡》或《暫住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招聘,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fā)給營業(yè)執(zh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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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依照下列規(guī)定申報暫住戶口的,申領《暫住卡》或《暫住證》: (一)暫住在單位內(nèi)部或施工工地的成建制集體暫住人員,由用工單位和暫住人員負責人共同造冊,申報申領。人員發(fā)生變動,須在變動之日起三日內(nèi)辦理變更登記,換領《暫住卡》或《暫住證》; (二)暫住在單位內(nèi)部的非成建制人員,由留住單位帶領暫住人申報申領; (三)暫住在居(村)民家中和個體經(jīng)營點的,由戶主、業(yè)主持戶主《戶口簿》或業(yè)主《營業(yè)執(zhí)照》帶領暫住人申報申領; (四)暫住在出租私房的,由房主持公安機關核發(fā)的《留宿許可證》帶領暫住人申報申領; (五)暫住在單位出租房屋的,由暫住人持出租單位證件申報申領; (六)暫住在自建房或自購房的,由暫住人持有關證件申報申領; 暫住在賓館、旅店、飯店、招待所的,由留住單位、業(yè)主依照旅館業(y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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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暫住卡》有效期為三個月。期滿要求繼續(xù)暫住的,應換領《暫住證》。 《暫住證》有效期為一年。期滿要求繼續(xù)暫住的,須在期滿十日前辦理延期手續(xù)。一次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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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暫住人不再暫住的,須在離開前到原登記機關注銷,暫住戶口,繳回《暫住卡》、《暫住證》。 暫住人跨街道、鄉(xiāng)、鎮(zhèn)變動暫住地址的,須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到新暫住地登記機關重新辦理登記申領手續(xù)。 在同一街道、鄉(xiāng)鎮(zhèn)內(nèi)變動暫住地址的,須到登記機關進行變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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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在本市從事勞務、經(jīng)營活動和外地駐本市的派出機構工作的暫住人口,須交納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費。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費收費辦法按照山西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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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留住暫住人口三個月以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住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書》,按照責任書落實情況實行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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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成建制集體暫住人員應組建治安保衛(wèi)組織,在住地公安派出所和用工單位公安保衛(wèi)部門領導下做好內(nèi)部治安保衛(wèi)工作,并由其負責人與用工單位、住地公安派出所簽定《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書》,按照責任書落實情況實行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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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執(zhí)行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嚴格執(zhí)行暫住人口管理規(guī)定成績突出的; (二)管理范圍內(nèi)暫住人口普遍遵紀守法的; (三)及時發(fā)現(xiàn)、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提供線索、協(xié)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或抓獲罪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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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一)不按規(guī)定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卡》、《暫住證》,經(jīng)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假報或冒用他人證件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卡》、《暫住證》的; (三)冒用他人《暫住卡》、《暫住證》的; (四)故意涂改《暫住卡》、《暫住證》的; (五)出租私房供暫住人口住宿,不按規(guī)定申報的; (六)旅館業(yè)管理人員對住宿的暫住人口不按照規(guī)定登記的; (七)拒絕、阻礙暫住人口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暫住人口管理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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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申領《暫住卡》、《暫住證》的或者在申領時,弄虛作假的,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有關責任人員的同時,該單位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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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單位或個人招聘未領取《暫住卡》、《暫住證》的暫住人員,經(jīng)指出不改的,處單位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直接責任人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并責令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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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暫住人不按時交納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費,經(jīng)通知拒不改正的,從通知之日起,按日追繳滯納金,并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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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房主未按規(guī)定領取《留宿許可證》向暫住人口出租房屋的,處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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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留住暫住人口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和留住暫住人口的個人、出租房屋的房主發(fā)現(xiàn)暫住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的,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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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可以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處罰單位拒絕交納罰款又不在法定期限內(nèi)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處罰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被處罰的個人拒絕交納罰款和滯納金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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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暫住人符合收容遣送有關規(guī)定的,由民政部門收容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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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負責管理暫住人口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索賄受賄,敲詐勒索,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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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各縣暫住人口較多的鄉(xiāng)村,經(jīng)市公安局批準,可以依照本條例實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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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jù)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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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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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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