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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根據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8號)、《蕪湖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蕪政[2007]10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就參保單位申報2009年度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和對象 市區各參保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均須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2009年度(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其中參加醫療保險的國家機關、省屬事業單位、行業統籌單位以及鐵路系統移交我市的事業單位,須一并申報退休人員2009年6月應當計發的月退休金。 二、申報時間和申報程序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前,各參保單位經辦人員及時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拷貝《××單位2009年度職工月均工資表》(excel電子表格),領取有關申報資料。本次申報以參保單位拷盤時實際參保人數為準,之后新增人員以新增當月繳費基數作為2009年度申報數,不再另行申報。 (二)參保單位填報電子表格時,只能填寫職工工資欄目,其他內容不得更改,對表中的“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應認真核對,如出現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拷貝的職工人數、基本信息等數據有誤,應另行填表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更正。 (三)參保單位要全面正確填制《蕪湖市社會保險(五險統一繳費基數申報表》(一式三份附后),按要求簽字并加蓋印章,于5月15日前與《××單位2009年度職工月均工資表》(電子表格)一并報送,未按本通知規定按時申報職工繳費工資基數的參保單位,由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四)參保單位以職工上年度本人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四舍五入到元)據實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申報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須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按安徽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安徽省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勞社險函[2006]42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國家機關、省屬事業單位、行業統籌單位以及鐵路系統移交我市的事業單位,其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計發基數分別按人事部門和所屬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的退休金標準申報(保留角分),申報時需書面提供經人事部門和所屬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并加蓋印章的退休金花名冊。 (六)參保單位申報的《××單位2009年度職工月均工資表》,各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導入微機并同時從信息系統中導出電子表格反饋各參保單位核對確認。參保單位經核對有誤需調整的,須在5月31日前報送所屬經辦機構更正。 三、有關要求 (一)參保單位應按政策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為規范參保單位參保繳費行為,從2009年7月起,對參保人數、繳費基數不一致及參保險種不全的參保單位,由計算機系統統一進行規范參保,實行“統一參保人數、統一繳費基數、五險合一、應保盡保”。上述單位規范參保后,應及時足額申報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各參保單位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如實申報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未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少繳社會保險費且無法補繳,造成職工個人損失的,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補償。 (三)對弄虛作假,故意瞞報、漏報職工繳費基數,損害職工利益的單位,勞動保障部門將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的有關政策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給予罰款。 四、三縣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附:《蕪湖市社會保險(五險統一)繳費基數申報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