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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勞動保障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市政府第243號令)有關規定,為方便基層單位和傷殘職工辦理勞動能力鑒定事宜,現就我市部分區縣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我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實行一級鑒定、兩級管理。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各統籌區縣應設立代辦機構,指定專人,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委托負責本統籌區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二、區縣代辦機構的工作職責:按規定受理本統籌區勞動能力鑒定的申報材料;協助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勞動能力鑒定檢查、評審工作;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送達;負責鑒定材料的歸檔管理;負責勞動能力鑒定有關政策的宣傳解釋、來訪接待,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各區縣原聘用的醫療衛生專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核聘用,可納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統一管理,從事相關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各區縣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受理情況,及時組織相關專家到區縣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原則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包括體檢、評審等),遇特殊情況,區縣可以安排個案直接參加市級鑒定。 五、鑒定結論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名義統一下達,加蓋“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專用章”。“鑒定專用章”按1-5編號,分別由各區縣勞動能力鑒定代辦機構管理使用。 六、各區縣勞動能力鑒定代辦機構,分別使用“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縣(區)辦公室”印章。 七、各區縣勞動能力鑒定代辦機構應嚴格執行公章管理制度,明確鑒定專用章、辦公室印章的使用范圍,專人保管,嚴格實行用章登記。 八、各區縣的勞動能力鑒定花名冊應按季度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存檔,其它鑒定資料由各區縣鑒定辦公室歸檔管理。 九、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ОО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