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送達 (一)送達的方式 1、直接送達也稱交付送達,是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當面交付給被處罰(處理)人。被處罰(處理)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簽名。當面交付的,處罰(處理)決定自交付之日生效,如遇受送達人不在,可以交付給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如果受送達人已向送達機關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同樣視為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已經送達。見證人不應當是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監察人員,而應是其他無利害關系的人員。 3、郵寄送達是指以郵政掛號(快遞)寄送處罰(處理)決定書。這種送達方式也只適用于不能直接送達,或者直接送達有困難的。例如在外地區域,或者無法通過上述方式送達的。郵寄送達以掛號收據為郵寄送達憑證,掛號回執上的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郵寄途中的日期不計入送達時效。 4、對下落不明的人或者用其他方法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的3個月屆滿即視為送達。公告應予公開張貼或登報,并在行政處罰案卷中記明原因、經過、期間、公告形式等事項。 (二)送達時效 勞動保障監察處罰(處理)決定書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這就是送達決定書的期間。期間以日、月、年來計算。期間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間之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路途的時間,送達文書在路途中的時間扣除后,余下的時間是法定時間。郵寄送達的,在期間屆滿前郵局郵寄的,視為符合法定期間。 (三)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送達下列文書,除該文書格式中含有簽收項目或適用公告送達的外,應有《送達回證》: 1、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解除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 2、行政處罰(處理)事先告知書; 3、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4、不予行政處罰通知書; 5、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 6、限期改正指令書; 7、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 8、其他涉及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書。 (四)《送達回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送達文書名稱和件數; 2、送達文書的文號; 3、受送達人; 4、送達方式、時間和地點; 5、送達機關和送達人(送達機關應加蓋印章,送達人應有2名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6、受送達人簽字或蓋章; 7、代收的應當注明代收理由及代收人簽名;受送達人拒收的,應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有見證日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8、備注。 (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送達。 (六)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可以適用公告送達。《送達公告》應當在當事人所在地的媒體上公開發布。《送達公告》應載明下列內容: 1、當事人姓名; 2、案由; 3、送達的法律文書的名稱和主要內容; 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 5、告知視為送達后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6、發布公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名稱、日期。 (七)適用公告方式送達行政處罰(處理)法律文書的,應當將已經發布公告的事實證據收入行政處罰(處理)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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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銷案 (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立案后經調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立案。 1、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2、違法情節輕微的,且已改正的; 3、被調查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沒有財產進行分配,又沒有相關義務承受人的; 4、不屬于立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 5、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 6、根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五條應當由勞動爭議處理或訴訟程序辦理的; 7、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超過2年的;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撤銷立案的情形。 銷案應由調查人員填寫《銷案審批表》,經審理人員審核后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后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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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結案 (一)案件的移送,是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違法行為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或者是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將案件移送有處理權的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的制度。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過調查、檢查發現所查處的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辦的以下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1)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等按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受傷的,按照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用人單位違反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②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③拖欠工資違法案件中,責任人逃逸、涉及合同詐騙、轉移財產等行為; ④職業中介中的詐騙行為及嚴重的惡意社會保險騙保行為。 (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監察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審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附有的材料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等。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三)勞動保障監察立案案件經監察員調查取證(經審理)提出處理意見,并已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導批準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后,由勞動保障監察審理人員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罰(處理)當事人,勞動保障監察立案案件即為結案。其中有些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用人單位積極作出整改,并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作出整改反饋報告,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允許不處罰的案件,也可視為結案。 (四)勞動保障監察案件調查期為60個工作日(經批準延期除外),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立案決定時間為15個工作日(經批準延期除外),送達決定時效7日。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行政處罰決定)后,審理人員立即通知監察員。監察員應當立即填寫《結案審批表》,經審理人員同意后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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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執行 (一)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15天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二)對不自動履行決定的單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定期檢查履行情況,告誡被罰單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處罰;如發現用人單位有抽逃資金、轉移財產的行為,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 (三)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遇及拖欠工資有逃逸事實或可能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通知勞動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快速裁定后由勞動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財產保全; 2、快速認定事實并下達行政處理決定書,并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申請財產保全。即:“行政機關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四)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生效后,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在決定起訴期限(行政復議期為二個月,行政訴訟期為三個月)屆滿之日起180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制作《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并附相關材料。《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接受強制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文號、主要內容和執行標的; 3、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 4、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既未起訴,又未履行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事實; 5、申請執行的行政處罰(處理)實施機關名稱(蓋章)和日期。 相關材料包括: 1、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副本一份; 2、做出行政處罰(處理)的事實證據和依據; 3、證明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材料; 4、被執行人的住址(或住所地)及財產狀況的材料;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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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案件歸檔 (一)案件材料實行案件承辦人員立卷制度,由主辦監察員負責立卷,案結卷成。一切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都應收集立卷。 (二)立卷的案件材料根據內容分為三部分:程序卷、證據卷和附加卷,以A4紙張為標準。 (三)程序卷主要裝訂立案、審批、處理等程序性材料,立卷的案件材料的排列順序,應遵循辦案程序的實際進程及形成文書的時間順序。程序卷中相關材料排列順序為: (1)程序卷目錄;(2)投訴書(3)立案審批表;(4)詢問通知書及回執;(5)調查筆錄及報告;(6)行政處理審批表;(7)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及送達回執;(8)整改材料;(9)處罰告知審批表;(10)處罰告知書以及送達回執;(11)陳述申辯筆錄;(12)案件討論筆錄;(13)處罰決定審批批表;(14)處罰決定書以及送達回執;(15)處罰決定執行材料;(16)結案審批表。 回避申請材料、延長辦案期限報批材料等應根據形成的具體時間排入。 (四)證據卷主要裝訂案件辦理過程中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以及行政相對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證據卷立卷的案件材料的排列順序,應遵循主要證據材料排列在前,旁證材料排列在后的原則,同時兼顧文書之間的有機聯系。證據卷中相關材料排列順序為: (1)卷宗封面;(2)投訴者身份證明及相關投訴材料;(3)用人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4)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組織代碼證復印件等單位身份材料;(5)人單位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6)職工花名冊;(7)考勤表;(8)工資表;(9)勞動合同鑒證花名冊;(10)社會保險申報表或繳費憑證;(11)技術職工技術等級證書;(12)其他材料。 證據材料為復印件立卷的,應在復印件上由提交單位或個人蓋章或簽字,并注明提交日期。 (五)案件終結后,應在一個月內移交案卷管理人員。案卷管理人員要做好案卷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歸檔的要求,認真檢查驗收。案卷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退回承辦人員重新整理。接收案卷時,要逐卷清點并履行交接手續。 (六)案件中形成的錄音、錄像材料應當編制說明,注明名稱、數量、內容摘要等,歸入同案案卷。 (七)檔案資料應當至少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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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附則 此規則自2008年1月28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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