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勞動法》、《廣東省廠務公開條例》、《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粵府〔1995〕22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業實行廠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指導意見》(粵辦發〔2004〕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依照本辦法執行。
|
第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第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法定條款。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訂立條款空白或約定不明確的勞動合同。
|
第五條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用人單位一方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委托其他人員代簽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勞動者一方由勞動者本人簽名。
|
第六條
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并由勞動者本人在《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附后)上簽名確認。
|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自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個月內,在便于職工閱覽的場所公開《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同時通過單位內部信息網絡、電視、廠報、墻報等形式公示。
|
第八條
《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
|
第九條
《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由用人單位保管,并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后至少保存二年。
|
第十條
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時間內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核實相關情況并告知勞動者。
|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在規定的時間內與招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依法查處。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
用人單位名稱(蓋章):
序號 姓 名 勞動合同期限(起 止) 勞動者簽名 簽收日期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