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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

2006-07-20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西藏
批準文件:
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自治區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呈報的《西藏自治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已經2006 年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 〕38號)精神,為進一步完善西藏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構建養老保險長效機制,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適合西藏區情和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主要任務: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在現行參保范圍的基礎上,將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一繳費政策;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逐步建立符合西藏實際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二、實施范圍
(一)西藏行政區域內各類城鎮企業(含西藏駐格爾木單位,下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中的全部從業人員(簡稱企業和職工,下同);
(二)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簡稱個體參保人員,下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離休、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
上述各類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個體參保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三、統籌項目實施范圍內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含個體參保人員,下同)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應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喪葬補助金。
四、基金籌集(一)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單位和職工必須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企業依法破產或停業注銷的,企業和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月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之月止。
(二)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統籌范圍內全部職工上月工資總額之和為繳費工資總額基數,比例為20%。
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上月工資為繳費基數,比例為8%。
單位和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組成的項目確定。
職工上月工資,超過西藏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低于西藏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
(四)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上一年度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比例為20%。其中8%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五)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達到自治區規定退休年齡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認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之月止。
五、個人賬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 B11643 —89),為每一位參保人員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從2006 年1月1日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現行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單位繳費部分不再劃入職工個人賬戶,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個人按繳費工資8%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2006 年1月1日后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個人賬戶資金實行實帳積累和運行。
從2006 年1月1日起,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統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管理;其中:從2006 年1月1日起,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分別管理。做實的個人賬戶,統一由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基金納入自治區財政專戶。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記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比例、金額和2005 年12月31日以前從單位繳費中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劃轉計入個人賬戶的比例、金額;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儲存額。個人賬戶儲存額由個人賬戶本金和利息組成。
(四)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銀行同期儲蓄利率或投資運營收益率,每年計算一次利息。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的記賬利率,每年計息一次。利率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儲蓄利率,每年12月份確定公布。銀行利率年度內有調整的,個人賬戶記帳利率同時調整。 
(五)職工、個體參保人員由于自動離職、失業以及被判刑、勞教等各種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賬戶資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封存。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流動或中斷繳費前后的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連續計算利息。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在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再轉移。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統一規定隨同轉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調入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單位,暫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由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
(六)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只能用于本人退休后支付基本養老金,不能提前支取。
(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每年7月份以前,將上年度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金額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等情況,通過單位向職工公布。同時,依托網絡管理系統向單位和職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核對和查詢服務。
對個體參保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設立專門的服務窗口,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詢服務方式(包括網絡、電話等),個體參保人員亦可通過以上方式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
(八)參保人員死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未領取或有余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儲存額領取完畢時,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按規定繼續支付基本養老金。
(九)參保人員只能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得重復參保。對已建立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清理規范,保留儲存數額較大的一個個人賬戶;其他個人賬戶中單位繳費部分并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個人繳費部分并入保留后的個人賬戶。
六、計發辦法參保人員達到自治區規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和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后,從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一)2000 年7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累計繳費滿15年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高原補貼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年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從2000 年7月1日以后至退休當年,歷年實際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見)。
3.高原補貼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5% 15%)。
高原補貼養老金根據在藏工作時間,按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5%15%的比例計發。其中:在藏工作時間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5%計發;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10%計發;二十年以上的,按15%計發(下同)。
(二)2000 年7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滿15年(含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下同)及其以上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高原補貼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000 年7月1日以后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2000 年7月1日以后至退休當年,歷年實際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當年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計算。
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西藏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000 年6月30日以前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累計工作年限×1.4%。
4.高原補貼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5% 15%)。
(三)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達到自治區規定的退休年齡人員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標準參照《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民政廳等部門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犧牲病故后喪葬補助費標準調整意見的通知》(藏政辦發〔2002 〕73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為使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與現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平穩銜接,對2006 年1月1日至2010 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實行5年過渡期,基本養老金按新老計發辦法對比計算確定。
1.基本養老金新老計發辦法對比計算時,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個人繳費工資一律以2005 年度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事后補繳的方式,追補以前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出部分從2006 年至2010 年逐年按20%、40%、60%、80%、100%的比例發給;低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齊發給。
(六)2005 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不再按本方案重新計算基本養老金,仍按國家和自治區原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
七、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國家統一部署調整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時,自治區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并結合西藏實際,制定具體調整方案,報經審批后實施。
八、基本養老保險實行自治區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按照“統一征繳、統一核算、統一撥付、統一調劑、統一結算”的辦法實行自治區級統籌。并盡快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算機管理系統,以適應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基本養老金計發、個人賬戶基金的統一管理和運營。
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地(市)為結算單位,依據統籌單位上一年度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保障統計年報以及有關資料,核定下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支付計劃,實行“全額上繳、全額下撥”的結算方式。
各地(市)未完成自治區下達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征繳計劃的,其缺口部分由各地(市)自行解決。對于超額完成自治區下達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征繳計劃的,根據超額完成金額的一定比例由自治區財政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用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公條件的改善和彌補業務經費的不足。
各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自治區核定下達的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撥付計劃,以及勞動保障統計年報等有關資料,核定下達本地(市)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撥付計劃。
建立健全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統計、計劃和稽核審計制度。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編報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安排部署的各種社會保險報表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報表。
本方案實施后,統籌范圍內職工退休審批權限統一收歸自治區勞動保障部門,各地(市)不得再行審批。 
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西藏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核定、征繳、核算、待遇審核、支付;負責西藏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稽核和內部審計;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分配等方案;編制西藏養老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負責西藏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建立和做實個人賬戶后資金的管理工作;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等工作。
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核定、征繳、核算、待遇審核、支付;編報本地(市)養老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負責本地(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建立和向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數據信息;推進本地區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各地(市)、自治區有關部門、各行業(企業)主管部門、各單位應當保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獨立正常開展工作,并督促檢查所屬單位及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本方案實施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明確的追繳計劃,限期征繳到位。
對逾期不繳納或惡意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弄虛作假、少繳、冒領基本養老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法律手段予以追繳和處罰。
十、積極推進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企業應按《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20號)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23號)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的管理要嚴格按“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四個法定程序進行,并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機制。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企業年金在職工工資總額4%6%以內的部分,以及職工個人繳費在4%6%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未按法定管理程序提取和建立企業年金的,其提取的年金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十一、努力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認真落實《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藏黨辦發〔2003 〕52號)精神,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后,其管理服務工作逐步與原單位分離,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員逐步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的管理服務。要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和公共服務設施及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良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二、本方案自2006 年1月1日起執行。
十三、本方案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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