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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產業促進局: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經廢止《關于頒發〈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的通知》(勞力字〔1992〕54號),我局決定廢止《重慶市勞動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物價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費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勞仲發〔1992〕14號)、《重慶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關于頒發〈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勞仲發〔1992〕20號)。 二○○八年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