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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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8]269號),省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廣東省省級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粵財社〔2008〕260號),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關于發揮社會保險功能扶持企業發展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9]6號)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9〕26號)等有關規定和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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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及我市本級財政安排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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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以下簡稱技能培訓)包括職業技能等級培訓、專項職業能力培訓、上崗前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以及參加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技能競賽等。 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職業(工種)應為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2009年職業技能鑒定目錄內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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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技能培訓補貼的原則: (一)公平享受。符合補貼條件的員工均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 (二)分類管理。根據技能培訓的成本及層次,制定不同的補貼標準;員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可優先進行個人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按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的順序依次發放。 (三)量化考核。根據有關評分標準,對各單位組織的各類技能培訓進行量化考核,實行高分先補原則。 (四)預算總控。根據國家及深圳市下達的技能培訓計劃和經費預算安排,實行總額管理,超支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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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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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管理職責: (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技能培訓鑒定補貼辦法; (二)負責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預算安排; (三)負責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資金管理和資金調撥; (四)對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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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管理職責: (一)編制全市技能培訓鑒定方案和補貼資金支出計劃; (二)組織技能培訓鑒定及其有關宣傳工作; (三)受理市屬培訓機構、技能鑒定機構、員工個人申報,并按市、區勞動保障部門事權劃分原則,受理企業申報,經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將審核結果報送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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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區財政部門管理職責: (一)負責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資金的管理和調撥; (二)對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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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區勞動保障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區技能培訓鑒定的組織和宣傳工作; (二)受理本區所屬培訓機構、員工個人申報,并按市、區勞動保障部門事權劃分原則,受理管轄企業申報,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將審核結果報送財政部門; (三)負責受理對象的資料審核及報表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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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范圍和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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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來深建設者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非深圳市常住戶籍; (二)在本市就業并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三)持有本市社會保險卡; (四)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參加了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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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深圳企業具備以下條件,并組織本企業的來深建設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或單項能力證書的,可申請補貼: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三)依照員工技能培訓方案組織培訓; (四)2008年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被勞動保障部門行政處罰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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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批復具有培訓職責的,或持有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二)近三年來無違反職業培訓法律法規被處罰記錄; (三)按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的培訓方案,對來深建設者開展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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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來深建設者技能培訓補貼標準如下: (一)獲培訓合格證的,補貼100元; (二)獲專項職業能力證的,補貼200元; (三)獲職業資格證的,按級別分類補貼:初級450元、中級600元、高級750元、技師以上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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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深圳企業招用汶川地震重災區員工的,培訓補貼標準為每人1400元。(地震重災區,按國務院《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對口支援方案》確定的四川省北川縣、汶川縣、青川縣、綿竹市、什邡市、都江堰市、平武縣、安縣、江油市、彭州市、茂縣、理縣、黑水縣、松潘縣、小金縣、漢源縣、崇州市、劍閣縣共18個縣(市),以及甘肅省的文縣、舟曲縣、康縣、隴南市武都區,陜西省寧強縣、略陽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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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根據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地方稅務局《關于發揮社會保險功能扶持企業發展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9]6號),經政府部門認定為困難企業,2009年度內培訓本企業員工并符合補貼規定的,按最高每人450元標準進行補貼。 經政府部門認定的困難企業申請在崗員工培訓補貼的,還應具備以下條件:連續5年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在生產經營困難下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在崗、轉崗、技能提升培訓;實施主輔分離改制改革措施;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已按照職工工資總額2.5%提取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且全額用于組織本企業在崗職工職業培訓;組織本省戶籍在崗職工培訓且培訓經費存在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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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范圍和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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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來深建設者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非深圳市常住戶籍; (二)在本市就業并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三)持有本市社會保險卡; (四)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深圳市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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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技能鑒定補貼標準: (一)屬持職業資格證書就業特殊工種的(見附件),按省物價部門制定的鑒定收費標準給予100%補貼; (二)特殊工種之外的普通工種,按省物價部門制定的鑒定收費標準給予50%補貼。 技能鑒定收費標準按市物價局《轉發省物價局關于全省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收費標準的復函的通知》(深物價[1998]107號)執行。 其他勞動者在深圳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可參照上述規定申請技能鑒定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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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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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個人申報的,可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也可由培訓機構、鑒定機構代為申報。申報程序如下: (一)填寫申報表。通過深圳勞動保障網(www.gdsz.lss.gov.cn)填寫并打印《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申請表》,也可以到核發職業資格證書的鑒定所領取《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申請表》,由本人填寫后,交鑒定所協助錄入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系統,打印帶有條形碼的《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申請表》,并經申請人核對簽字確認。 (二)提交申請材料。按就近管理原則,申請人可向鑒定所或直接向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提交《深圳市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申請表》、身份證、社會保險卡、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本人在本市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開戶的活期存折等申報材料(驗原件,留復印件)。鑒定所、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受理材料后應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 (三)公示。勞動保障部門審核有關資料,在深圳勞動保障網上公示符合補貼條件的名單。 (四)支付補貼。符合條件并經公示無異議的,勞動保障部門將審核結果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復核后,辦理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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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企業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程序: (一)填寫申報表格。通過深圳勞動保障網,填報企業資料,打印《深圳市2009年企業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立戶表》,由法人簽字和企業加蓋公章; (二)立戶申報。按管轄要求,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立戶,提交《深圳市2009年企業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立戶表》、《營業執照》、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2008年企業提取支出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證明》(按勞動保障網上提供的規范格式)、2008年納稅證明、企業培訓方案以及政府職能部門頒發的相關證明(驗原件,留復印件)。 (三)組織培訓。按照培訓方案組織培訓及考核。企業培訓結業證(或崗位合格證)須有證書編號、姓名、年齡、培訓項目名稱、培訓學時數、培訓方式等內容。 (四)補貼申報。通過深圳勞動保障網,為考核合格的來深建設者填報《深圳市2009年企業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登記表》,經本人簽字確認,提交立戶辦理部門。 (五)公示。勞動保障部門審核有關資料,對符合補貼條件的企業名單在深圳勞動保障網上進行公示。 (六)支付補貼。符合補貼條件的企業填寫《承諾書》并由法人簽字。符合條件并經公示無異議的,勞動保障部門將審核結果報送市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復核后,辦理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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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的程序如下: (一)填寫申報表。通過深圳勞動保障網填報資料,打印《深圳市2009年培訓機構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立戶表》,經培訓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培訓機構公章。 (二)立戶申報。按屬地管轄原則,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提交《深圳市2009年培訓機構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立戶表》、辦學許可證(或編辦文件)、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培訓方案(驗原件,留復印件)。 (三)組織培訓。按照經審核的培訓方案組織免費培訓,并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或專項職業能力考核。 (四)補貼申報。通過深圳勞動保障網,為考核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來深建設者填報《深圳市2009年培訓機構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登記表》,經本人簽字確認后,提交立戶辦理部門。 (五)公示。勞動保障部門審核有關資料,對符合補貼條件的培訓機構名單進行公示。 (六)支付補貼。符合補貼資格的培訓機構填寫《承諾書》并由機構負責人簽字;符合條件并經公示無異議的,勞動保障部門將審核結果報送市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復核后,辦理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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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勞動者個人、企業、職業培訓機構及技能鑒定機構申報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的,應于2009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程序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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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業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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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招收地震重災區員工的企業、被政府部門認定的困難企業優先享受培訓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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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技能培訓補貼的其他企業,按以下標準計分,對各項所得分值累加排序。按照由高分至低分順序依次審核發放培訓補貼資金: (一)2008年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計分分值為:按工資總額1.5%提取的,計4分;每增加0.1個百分點,加1分;超過2.5%提取的,按2.5%標準計分。 (二)2008年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實際支出的計分分值為:按工資總額0.1%支出的,計4分;每增加0.1個百分點,加1分;超過2.5%支出的,按2.5%標準計分。 (三)2008年稅額的計分分值為:50萬元以下的計1分,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的計5分,10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以下的計10分;300萬元以上至600萬元以下的計15分; 6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的計20分;1000萬元以上的計25分。 (四)申報人數1000人以下的計1分,每增加1000人,加1分。 (五)經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企業的分值為4分。 (六)2007年后享受政府直通車服務企業分值為1分。 (七)2007年后政府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值為1分。 (八)2007年以后,經市政府職能部門、市總工會、市總商會三方認定的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分值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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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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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培訓和鑒定補貼資金按照專戶管理和專款專用原則,不得改變資金用途。補貼資金只能用于培訓和鑒定補貼,不能用于培訓鑒定機構基本建設、培訓鑒定條件建設等其他與培訓鑒定無關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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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開展技能培訓的企業或培訓機構應建立技能培訓臺帳,對培訓對象造冊登記并建立信息反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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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培訓鑒定補貼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應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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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凡單位和個人騙取、套取或貪污、挪用技能培訓和鑒定資金的,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收回其補貼資金,并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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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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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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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深圳市2009年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資金使用完畢。 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技能培訓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深財社〔200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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