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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口計生委、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北京市關于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醫發[2006]第178號)和北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八部門聯合下發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現居住地為主管理辦法》(京人口發[2004]38號)有關精神,做好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現就規范使用《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以下簡稱《生育服務聯系單》)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辦理依據 《北京市關于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處理辦法的通知》第七條規定“具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參保職工,辦理生育住院、申領生育津貼、報銷產前檢查醫療費和生育醫療費時,未領取《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的,職工可以出具本市居住地街道(鎮)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作為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證明!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現居住地為主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八款規定“衛生部門要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保健服務工作;為外地來京的懷孕婦女辦理圍產期保健或接納臨產分娩,應要求其出具《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并登記。 二、辦理范圍 擬在本市各醫療機構進行圍產期保健和生育子女的外地來京已婚育齡婦女(包括與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外地常住戶口的職工),均需要辦理《生育服務聯系單》。 三、辦理時提供的證明材料 外地來京已婚育齡婦女持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一年期內有效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生育證明,參加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的,須同時提供本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四、辦理地點 擬生育子女的外地來京已婚育齡婦女到本市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 五、《生育服務聯系單》的格式 《生育服務聯系單》的格式有兩種:一種為《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普通版,另一種為《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版。格式樣本見附件1、附件2。 六、《生育服務聯系單》的作用 《生育服務聯系單》為外地來京已婚育齡婦女參加本市醫療機構孕產期保健服務的證明;《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為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非本市戶籍的職工享受生育待遇的證明。 七、各相關部門的責任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做好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的管理,按照規定做好申請人身份證件及相關生育證明的核查工作。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非本市戶籍參加生育保險人員辦理住院手續時,應查驗《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和《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查驗參加生育保險人員所持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版)》,有疑問的應及時向簽發單位進行核實,保證參加生育保險人員能夠及時享受到本市生育保險規定的待遇。 附件:1.《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略) 2.《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略) 北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